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邮资机宣传戳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该业务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邮资机宣传戳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邮资机宣传戳是中国邮政专门设计的由邮资机盖印的带有宣传性质的文字或图案的戳印。邮资机宣传戳题材要有别于集邮邮票发行的重大题材,重点挖掘中国历史文化典故、红色文化、文化遗产、美丽乡村、风景及旅游、环境保护、地域文化等中华传统文化。
第三条 邮资机宣传戳分为单色邮资机宣传戳、彩色邮资机宣传戳(普通型)、彩色邮资机宣传戳(自助型)。
第四条 为便于邮资机宣传戳管理,对国版、省版宣传戳进行统一编码。邮资机宣传戳编码分四部分: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发布序列号、发布枚(套)数编号。第一部分为发布机构代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发布代码为“国”,省分公司发布代码为“省-市(数字编号)”。第二部分为发布时间代码,如2020年发布邮资机宣传戳为“2020”。第三部分为宣传戳发布序列号,如2020年发布第二枚(套)机戳,编号为“2020-2”。第四部分为发布枚(套)数编号,如2020年第2套邮资机宣传戳共8个,其中第2个宣传戳代码为(8-2)。上例中,标准邮资机宣传戳编码为:国2020-2(8-2),省-市(数字编号)2020-2(8-2)。
第五条本办法涉及邮资机宣传戳业务的申报、审批、使用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邮资机宣传戳业务审核内容包括图像(如:人物、建筑、LOGO、二维码等图片元素)、文字、视频等构成元素。
第七条 邮资机宣传戳业务实行市、省、集团公司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邮资机宣传戳使用须进行实寄,要在通信过程中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参照《邮政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全国邮资机管理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11〕356号)、《邮政广告审核管理办法》(国邮〔2003〕232号)、《中邮传媒业务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函包业务处负责全国邮资机宣传戳的经营管理;涉及重大政治类题材的戳图需提交邮政业务部部务会审议;负责制定邮资机宣传戳使用、管理规定;负责全国邮资机宣传戳的运行管理与通报;牵头组织邮资机宣传戳年度选题、计划制定和公布;负责对年度批量及日常零星申报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各省邮资机宣传戳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中国邮政广告传媒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邮资机宣传戳图稿及授权的审核工作;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宣传戳年度选题、计划制定、批量及日常零星申报的审批管理;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对各省邮资机宣传戳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业务指导;邮票印制局负责协助开展邮资机宣传戳的选题、设计、相关产品开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邮政分公司接受集团公司邮资机宣传戳业务指导,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发布的邮资机宣传戳管理办法制定本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本省邮资机宣传戳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业务指导;负责检查本省邮资机宣传戳的使用情况;负责本省邮资机宣传戳的设计、初审、刻制、变更及回收等工作;对本省邮资机宣传戳管理负全责。
第十三条 地市邮政分公司接受省分公司邮资机宣传戳业务指导,根据省分公司邮资机宣传戳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市邮资机宣传戳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地市邮资机宣传戳的建账、建档工作,确保每个使用网点建立邮资机宣传戳的台账;负责指导各所辖地区业务开发单位规范使用宣传戳内容中的图片、文字、视频等各项设计元素;负责组织对本市邮资机宣传戳管理及设计人员的培训与业务指导;负责本市邮资机宣传戳的策划、设计、申报和管理;负责对邮资机宣传戳相关主题活动的策划及衍生品的设计开发;对本市邮资机宣传戳管理负全责。
第十四条 邮资机宣传戳厂家根据使用单位需求及集团公司批复结果,负责宣传戳终稿的制作、调试、安装等工作,并对本厂生产的邮资机宣传戳负全责。
第十五条 邮资机宣传戳专家委员会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中国邮政广告传媒公司、邮票印制局、邮政基层单位等组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常设在集团公司邮务部函包业务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六条“全国邮资机管理系统”的邮资机宣传戳申报管理模块(以下简称“申报模块”)上线后,基层使用单位必须通过申报模块申报,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信息。在申报模块上线之前,采用地市分公司向省分公司申报、省分公司向集团公司行文申报方式。主要申报内容包括:邮资机宣传戳主题、使用日期、使用网点、邮资机型号、邮资机表头号、宣传戳样稿(含宣传戳、日戳和邮资戳)及授权书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申报模块上线后,地市分公司、省分公司、中国邮政广告传媒公司逐级在系统中审核,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在申报模块中完成最终审批。国版审批流程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确定。
第四章
审核规范
第十八条 邮资机宣传戳图稿各级审核人员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报的图稿、文字及各类证明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邮资机宣传戳使用单位须向集团公司申报邮资机宣传戳的制作数量、使用时间、戳样图案和使用授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增加数量或改变、延长使用时间。邮资机宣传戳要严格按集团公司批复的要求使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不得随意调整日期时间。不得对邮资机日戳、资费戳及宣传戳上的邮资符志、日期、资费、图案和文字进行涂改、裁剪、拼接。
第二十条 邮资机宣传戳使用的图稿不论属于何种作品,都必须要有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书面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需将图稿使用在文创产品上,则需要提供相关授权。
第二十一条 对审批未通过的申报稿件,审核部门要详细注明未通过审批的原因(例如,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等)及处理方法,回复时间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完成。
第五章 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邮资机布放范围应在自有网点及主题邮局等提供邮政基础服务的网点。
第二十三条 邮资机宣传戳须在邮资机所属营业支局网点收寄,按戳印当日实寄。
第二十四条 邮资机宣传戳的资费应遵照执行中国邮政邮件资费标准,不低于0.8元(本埠)、1.2元(外埠),不允许加盖零邮资。
第二十五条 邮资机宣传戳必须使用于函件产品上,对已有邮资凭证的产品,原则上不允许再次补资加盖低于基本资费的邮资;如需补资加盖低于基本资费的函件产品,须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函包业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邮资机宣传戳必须使用联网邮资机加盖,严禁使用印刷或打印机打印,邮资机宣传戳打印位置应在函件产品的正面右上角。建议设计专用无资信封及明信片长度为180毫米,右上角“贴邮票处”文字和方框可不印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宣传戳印管理,规范使用。邮资机宣传戳正式使用前,要安排专人检查戳记是否准确和清晰,严防不合适戳印产生,严禁将邮资机当过戳机使用;严禁将印有宣传戳印的产品在邮币卡电子交易平台上交易。
第二十八条 邮资机专用签条是由邮资机打印用于超出额定厚度的函件产品上的邮资凭证,签条只允许使用单色邮资机签条。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支局网点启用邮资机宣传戳须按照当地规定组织好大宗用户的实寄,坚持对普通用邮群众开放,保障通信功能,保护用邮群众利益。
第三十条 要在启用网点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公告,公开宣传戳使用信息;要发挥宣传戳传播功能,主动为大宗函件和个人信函提供过戳服务。严禁将宣传戳只提供给少数大客户使用。
第三十一条采取线上预售模式发行的邮资机宣传戳,预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整体发行数量的50%,如有变动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确定。按客户提供的收货地址提供实寄服务,或客户到发行网点进行实寄。
第三十二条 邮资机宣传戳衍生品的发行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戳印使用总量的50%,如有变动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批准。邮资机宣传戳衍生品销售价格不超过印制成本(含邮资)的100%,如有变动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请使用单位于启用当日,务必将3个标准资费样张邮寄至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存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3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务部函包业务处宋剑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函包业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邮资机宣传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函包业务处负责明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
彩色邮资机宣传戳(自助型)产品形式是由联网邮资机打印在有预印不干胶纸上的戳印。此戳印不能单独出售,不能重复使用。须以国家邮政局监制的标准信封和明信片为载体使用,通过寄递并加盖落地戳,其他任何载体上使用都视为违规。
彩色邮资机宣传戳(普通型):由联网邮资机直接打印到国家邮政局监制的标准信封和明信片上,通过寄递并加盖落地戳。
定制型彩色邮资机宣传戳须向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申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