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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的实施主体

(2022-08-25 08:38:55)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监管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的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亦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分别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中央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下同),地方为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如国资委)。

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则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即占有单位隶属部门)负责,包括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由此可见,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系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双重管理体系。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此处“占有单位”包括:1.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2.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3. 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4.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5. 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6. 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因此,实际占有国有资产的主体均可成为委托方,包括国有资产交易中的转让方和增资企业。

同时结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1,在企业产权转让的国有资产交易类型中,转让权利属于出资人权利的,委托方同时也是企业出资人,在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交易类型中,委托方同时也是企业自身。

除经委托进行资产评估以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评估的几种情形:1.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 资产评估涉及国家机密事项的,必要时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受托主体

依法可以接受占有单位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受托主体,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或经其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

除此之外,受托主体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3.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4. 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5. 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针对上述条件中“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一项,即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具备评估对象相应的行业资质。例如评估对象为土地、房产,其评估机构应具备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对象为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持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亦规定,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应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因此,需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委托方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应严格审查其资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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