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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

(2022-03-22 08:49:41)
在承接司法鉴定业务中,由于评估机构处在各方利益的交汇处。为了科学、公正的服务于当事者各方,规避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合理的选择价值类型是很重要的环节。
 
依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另外第十一条规定“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第十四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由于当事者各方(包括委托方——法院)对“价值类型”这类特别专业的词汇不明白,有时即使解释了对方也不甚清楚。这就要求评估机构依据相关准则独立执业,选择合理的价值类型,“并于以定义”(《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总的来说,结合评估业务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评估机构应该合理的选择价值类,这样才能客观公正的服务于社会,也能有效的规避自己的执业风险。
 
作为评估机构,要了解事件所处的环境,认识到“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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