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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7-22 11:29:07)
标签:

贵州省

土地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分类: 地方土地确权政策

  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农改专〔2014〕2号


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业局,各县(市、区)农牧(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2014年实施方案》(黔农改专〔2014〕1号)要求,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制定了《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关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称为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2014年实施方案》(黔农改专〔2014〕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基础上,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持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已换(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再重复颁发。


  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等因土地流转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政策记入账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与座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承包地块图斑到户。确权登记后,不得改变原有承包地面积的惠农政策和相关责任义务。


  三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四至范围内实测面积登记账证,并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认可,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面积。对于擅自侵占林地或其他集体土地种植农作物的,不得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四是民主协商的原则。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得硬性操作。


  二、工作目标


  (一)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以2013年全省1507个乡(镇、街道)为基数,选择水城县作为农业部整县推进试点(33个乡、镇、街道),贵阳市为全省整市推进试点(77个乡、镇、街道),其他县(市、区、特区)各选1—2个整建制乡(镇、街道)开展试点,全省共启动200个乡(镇、街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方式,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全面推进确权颁证工作总结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在选择试点乡(镇)上,应选择农村土地流转条件较好、城郊、产业聚集区、农业园区和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的乡(镇)。


  (二)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除贵阳市外的8个市(州)每个市(州)选择1—2个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基础较好的县为省级全面推进县,其他县(市、区、特区)各选6个以上整建制乡(镇、街道),全省再启动600个乡(镇、街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进一步扩大范围,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思维方式、操作办法和管理手段,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三)2016年7月至2017年底,启动完成全省剩余707个乡(镇、街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推动土地有序流转和构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


  省、市、县、乡、村主要工作任务:省级负责全省确权管理软件的统一采购、省的确权流转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市县两级技术骨干的培训、检查抽验等工作;市级负责市信息化平台建设、测绘队伍的资质审核、工作手册等资料印制、政策宣传咨询、督促检查抽验、县乡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县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县信息化平台数据录入和管理、影像图的采购、组织宣传发动、测绘队伍的选定、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调查公示表格、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印制等;乡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纠纷调解、权证发放、文件材料组卷整理等工作;村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核查、配合地块的调查测量、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的签订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以村、组为单位,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等为依据,清理农户二轮承包时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以及乡村土地承包登记簿,重点解决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承包登记簿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资料进行清理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不能满足农业部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的,各地可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采用航拍、实测等方式解决。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群众认可后,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即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四)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档案工作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集中保管副本,依法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正本(原件)。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同级档案馆。


  (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合力推进。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省委改革办的指导下,由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牵头组织实施,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市(州)、县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政、农业、林业、国土、监察、司法、民政、信访、公安、档案、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领导。在工作推进中,各县(市、区)要以县领导挂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专人挂乡(镇)的方式督促指导乡(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测绘、资料收集核查、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式等工作,确保乡(镇)、村无优亲厚友等不公平现象发生。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的重要督查内容,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区)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农业、财政、国土、林业、司法、民政、信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加强政策指导,起草工作方案,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管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及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在工作推进中要认真执行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等确权登记行业标准;财政部门要确保工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资料并给予技术支持;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地现有的林权资料;民政部门提供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纸质版)查阅;信访部门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督导责任主体妥善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主体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排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对存在法律关系难以明确和认定的,组织公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维护农村稳定,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档案部门负责提供二轮延包相关数据对照,并加强对确权档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参与,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


  (三)制定方案,分步推进。县(市、区)政府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和统一的《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格式文本)》(见附件),制定本县2014年至2017年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优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各县(市、区)制定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报市(州)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4年10月底前由市(州)农业部门将汇总的方案报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审批(含各年度推进乡镇名单)。已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县,工作方案也一并由市(州)农业部门统报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备案。


  (四)保障工作经费,进行专项核算。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按照以县为主,省市(州)适当补助的原则,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市县为主,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于财力薄弱的县(区、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存在缺口的,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细化考核,加强督查。省、市(州)农业部门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跟踪指导,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彻底、走过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市、区)在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起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年度促进农民增收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管理。


  附:


  1、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格式文本)


  2、发包方调查表


  3、承包方调查表


  4、承包地块调查表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参考资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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