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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作规范--经办风险控制制度(四)

(2019-02-19 09:00:50)
分类: 本处工作动态

经办风险控制制度

一、内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本处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自律、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预防性的原则,对本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置于内部控制范围内。

第四条  内部控制主要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容组成。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本处内部稽核人员负责本级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六条  必须建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  组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规程设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权限明晰。

第九条  涉及征收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十条  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一条  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  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和办理过程中涉及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由业务部门定期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负责参保单位信息管理。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资料齐备、参保人数齐全的,给予一次性办结;参保人数不齐的,需报相关领导审核。

()参保单位、个人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时,登记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登记验证时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信息传递和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审定。

()办理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核定时,应成立基数审核小组,下设初审组、复审组和会审组。发现少报、漏报情况的应及时退回重新填报。审核通过的缴费基数可录入信息系统,并可将其信息传送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

()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经参保单位申请、审核部门审核后,须报请单位领导审批方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调整的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先暂定单位的缴费基数,待进行实地稽核或相关检查后再予以结算;暂定基数后因未及时缴款形成欠费的,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1999]2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提供的全部申报核定资料整理归档后,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七条  征缴部负责按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根据年审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当月人员增减异动情况,按月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通过五险统征信息系统汇总生成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单,制定和下达参保单位月征缴计划,并按计划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同时抄送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出缓缴报告的参保单位,由征缴部负责对缓缴单位的缴费能力进行审核,报处务会研究后,再按程序申报审批。

()征缴部应由专人负责建立欠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登记台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欠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批准缓缴的手续和缓缴协议等资料应完整归档。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征缴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稽核部负责对本级参保单位开展稽核工作。

(一)稽核部应每年按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实地稽核工作面,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处务会研究后报联席会议审定,按计划实施。

(二)进行实地稽核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赋予的职责严格履行稽核程序。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报经主任审定,送达稽核对象。

(三)稽核部制发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须送交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执行备案。

(四)稽核部在接到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参保情况。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十九条  规范运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只能在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的同一个国有控股银行分险种各开设一个账户,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备案。严禁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任何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账户。

()定期核对账务。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对帐制度,及时传递相关凭证和数据, 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

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明细。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本地区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五险统一的征收信息平台。统一征收平台与各业务系统联系在一起、业务系统发送应缴数据到统一征收平台,统一征收平台发送分帐信息给各业务系统,使统一征收平台和业务系统有机的的联系在一起。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具有日志功能,对重要数据的录入、修改、删除、使用进行详细记载,稽核人员应定期查阅日志对业务经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科学、合理地划分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和信息部门人员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操作及使用权限,严格授权管理,因工作需要增减权限时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信息部门复审、分管业务工作领导审批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业务、信息部门人员严格按照划分的使用权限操作,业务数据修改由业务人员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前台操作;确实需要后台对数据库操作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操作,审批表由信息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并长期保管。

第二十五条  微机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录密码的管理。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对越权操作、非法操作及尝试非法进入系统等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造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公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业务经办网络必须与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对违规使用网络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软、硬件,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侵入,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防止计算机病毒发生蔓延,严禁业务经办网络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介入公网。

第六章  风险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负责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内部稽核人员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直接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内部稽核人员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本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内部稽核人员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稽核人员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内部稽核人员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分为本级自查自评、上一级检查考评。考评内容:

() 处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处领导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 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开展较好的部室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本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工作内容

社会保险扩面

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征缴处登记部

风险点

风险描述

未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参保。

原因分析

1.与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不够,难以及时掌握新增未参保单位信息;
2.
缺少强制性手段,仅通过社保宣传难以促使经营较困难的用人单位全员全险参保。

防控措施

1.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跟踪企业的注册、注销等信息;
2.
深入工业园区,积极组织召开未参保企业座谈会,强化社保政策宣传,主动送政策上门,现场办理新增参保。

 

工作内容

参保缴费证明

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征缴处登记部

风险点

风险描述

出具错误或虚假的《参保缴费证明》。

原因分析

《参保缴费证明》的信息数据采集、统计不准确,审核不严。

防控措施

完善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实行“一岗双审”。

工作内容

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处

风险点

风险描述

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中未如实核定。

原因分析

1.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不严、降低标准;
2.
参保单位提供虚假财务资料。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初审、复审、会审“三审”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2.
强化五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一致。

 

工作内容

社保基金征缴

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征缴处征缴部

风险点1

风险描述

未按时、足额征收社保费。

原因分析

1.欠费单位台账更新不及时;
2.
对欠费单位实际缴费能力审核不严。

防控措施

1.对欠费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更新欠费单位台账,有计划地进行催收;
2.
对重点欠费单位的实际缴费能力进行实地稽核;动态跟踪欠费单位经营状况,及时催缴。

风险点2

风险描述

对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把关不严。

原因分析

1.未严格按标准对困难企业进行核定;
2.
认定结果受外界因素影响。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困难企业缓缴审批程序;
2.
对困难企业认定实行集体讨论、领导负责制。

工作内容

社会保险费实地稽核

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征缴处稽核部

风险点1

风险描述

对稽核单位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审核不严。

原因分析

1.未按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和财务制度规定核定工资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
2.
受限于稽核人员财务审计水平。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
2.
严格执行稽核制度,现场稽核应有2名或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
3.
加强稽核人员业务水平培训。

风险点2

风险描述

稽核结果确认受外界影响。

原因分析

1.被稽核对象多方找关系说情;
2.
稽核人员不能坚持原则。

防控措施

1.坚持秉公执法,实行“谁稽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2.
稽核结果由稽核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点岗位“一岗双审”职责

一级

模块

序号

经办业务

项目

主要管控风险点

(禁止性规定及主要风险表现)

经办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

轮岗年限

初审

复审

初审

复审

社保扩面

1

扩面登记

对发现的未参保单位未进行参保宣传,未要求其参加社会保险;未要求效益好、人数多的单位全员全险参保;未要求险种不全、险种人数差距较大的单位新增险种、人数。

毛硕2018.5

潘晓宇2015.11

张树进2018.4

 

五年

2

参保证明

违反相关规定为欠费及未参保企业开具参保证明用于政府采购及投标。

毛硕2018.5

潘晓宇2015.11

张树进2018.4

 

五年

实地稽核

1

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稽核

稽核结果受说情找关系、工作人员原则不坚定等外界因素影响。

郭威兰2017.8

熊薇2014.12

熊薇2016.12

 

五年

2

受理参保单位未参保人员投诉并进行稽核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不受理;不积极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沟通协调投诉问题。

郭威兰2017.8

熊薇2014.12

熊薇2016.12

 

五年

基金征缴

1

基金征收

未按时、足额征收社保费;以现金缴纳的方式征收社保费。

欧阳楚童2017.3

高静慧2015.1

曾国靖2018.4

 

五年

2

欠费催收

对欠费单位实际缴费能力稽核不严;未动态跟踪欠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及缴费能力的好转;上门催收结果受外界因素影响。

高静慧2015.1

岳岚2015.1

曾国靖2018.4

 

五年

3

困难企业缓缴

未严格按标准对困难企业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受外界因素影响。

高静慧2018.4

岳岚2018.4

曾国靖2018.4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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