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工作规范--经办风险控制制度(四)
(2019-02-19 09:00:50)分类: 本处工作动态 |
经办风险控制制度
一、内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资料齐备、参保人数齐全的,给予一次性办结;参保人数不齐的,需报相关领导审核。
(二)参保单位、个人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时,登记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登记验证时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信息传递和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一)办理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核定时,应成立基数审核小组,下设初审组、复审组和会审组。发现少报、漏报情况的应及时退回重新填报。审核通过的缴费基数可录入信息系统,并可将其信息传送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
(二)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经参保单位申请、审核部门审核后,须报请单位领导审批方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调整的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三)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先暂定单位的缴费基数,待进行实地稽核或相关检查后再予以结算;暂定基数后因未及时缴款形成欠费的,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1999]2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加收滞纳金。
(四)参保单位提供的全部申报核定资料整理归档后,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七条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根据年审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当月人员增减异动情况,按月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通过五险统征信息系统汇总生成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单,制定和下达参保单位月征缴计划,并按计划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同时抄送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三)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出缓缴报告的参保单位,由征缴部负责对缓缴单位的缴费能力进行审核,报处务会研究后,再按程序申报审批。
(四)征缴部应由专人负责建立欠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登记台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欠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批准缓缴的手续和缓缴协议等资料应完整归档。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征缴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一)稽核部应每年按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实地稽核工作面,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处务会研究后报联席会议审定,按计划实施。
(二)进行实地稽核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赋予的职责严格履行稽核程序。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报经主任审定,送达稽核对象。
(三)稽核部制发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须送交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执行备案。
(四)稽核部在接到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参保情况。
第四章
第十九条
(一)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只能在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的同一个国有控股银行分险种各开设一个账户,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备案。严禁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任何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账户。
(二)定期核对账务。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对帐制度,及时传递相关凭证和数据, 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
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明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一) 处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处领导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 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工作内容 |
社会保险扩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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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
征缴处登记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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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未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参保。 |
原因分析 |
1.与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不够,难以及时掌握新增未参保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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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
1.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跟踪企业的注册、注销等信息; |
工作内容 |
参保缴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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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
征缴处登记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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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出具错误或虚假的《参保缴费证明》。 |
原因分析 |
《参保缴费证明》的信息数据采集、统计不准确,审核不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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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
完善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实行“一岗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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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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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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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中未如实核定。 |
原因分析 |
1.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不严、降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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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
1.严格执行初审、复审、会审“三审”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
工作内容 |
社保基金征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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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
征缴处征缴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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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 |
风险描述 |
未按时、足额征收社保费。 |
原因分析 |
1.欠费单位台账更新不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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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
1.对欠费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更新欠费单位台账,有计划地进行催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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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2 |
风险描述 |
对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把关不严。 |
原因分析 |
1.未严格按标准对困难企业进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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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
1.严格执行困难企业缓缴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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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社会保险费实地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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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主体名称 |
征缴处稽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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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 |
风险描述 |
对稽核单位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审核不严。 |
原因分析 |
1.未按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和财务制度规定核定工资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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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
1.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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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2 |
风险描述 |
稽核结果确认受外界影响。 |
原因分析 |
1.被稽核对象多方找关系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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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
1.坚持秉公执法,实行“谁稽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
三、重点岗位“一岗双审”职责
一级 模块 |
序号 |
经办业务 项目 |
主要管控风险点 (禁止性规定及主要风险表现) |
经办责任人 |
管理责任人 |
轮岗年限 |
||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
|||||
社保扩面 |
1 |
扩面登记 |
对发现的未参保单位未进行参保宣传,未要求其参加社会保险;未要求效益好、人数多的单位全员全险参保;未要求险种不全、险种人数差距较大的单位新增险种、人数。 |
毛硕2018.5 |
潘晓宇2015.11 |
张树进2018.4 |
|
五年 |
2 |
参保证明 |
违反相关规定为欠费及未参保企业开具参保证明用于政府采购及投标。 |
毛硕2018.5 |
潘晓宇2015.11 |
张树进2018.4 |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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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稽核 |
1 |
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稽核 |
稽核结果受说情找关系、工作人员原则不坚定等外界因素影响。 |
郭威兰2017.8 |
熊薇2014.12 |
熊薇2016.12 |
|
五年 |
2 |
受理参保单位未参保人员投诉并进行稽核 |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不受理;不积极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沟通协调投诉问题。 |
郭威兰2017.8 |
熊薇2014.12 |
熊薇2016.12 |
|
五年 |
|
基金征缴 |
1 |
基金征收 |
未按时、足额征收社保费;以现金缴纳的方式征收社保费。 |
欧阳楚童2017.3 |
高静慧2015.1 |
曾国靖2018.4 |
|
五年 |
2 |
欠费催收 |
对欠费单位实际缴费能力稽核不严;未动态跟踪欠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及缴费能力的好转;上门催收结果受外界因素影响。 |
高静慧2015.1 |
岳岚2015.1) |
曾国靖2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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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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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困难企业缓缴 |
未严格按标准对困难企业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受外界因素影响。 |
高静慧2018.4 |
岳岚2018.4 |
曾国靖2018.4 |
|
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