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5-03-22 1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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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标准术语2010版 |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ICC)基本上每10年修订一次国际贸易术语,并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用于指导会员进行国家贸易交易,非会员同样可以参照此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
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亦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划为E组、F组、C组、D组。
E组:(针对卖方交货方式)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组:(针对卖方交货方式)
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仅适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贸易,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也叫离岸价,仅适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贸易)
FCR: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组:(针对货物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CFR:
CPT:
CIF:
CIP:
D组:(针对卖方实质性交货方式)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完税前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
分为两类四组(E组、F组、C组、D组)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7种术语: EXW、FCA、CPT、CIP、DAT、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即适于所有运输方式。但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风险转移。
第二类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为水上运输专用术语,即:FAS、FOB、CFR、CIF。
E组、F组、C组完全同2000通则
D组:(针对卖方实质性交货方式)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2010国际贸易术语(举例)比较
国际 代码 |
中文全称 |
贸易术语/合同性质 |
交货 地点 |
交货运输状态 |
风险 转移 |
运输费用 |
保险责任费用 |
出口报关 |
进口报关 |
运输 方式 |
EXW |
工厂交货 ( 南京造船厂) |
启运/商品所在地交货合同 |
商品所在地或产地 |
不装上买方备妥车辆 |
在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时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任何方式 |
FAS |
船边交货 (南京港) |
主运费未付/装运合同(开航前链式转售) |
指定的装运港 |
置于码头或驳船上 |
货物到达船边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水上 运输 |
FOB |
船上交货 (南京港) |
同FAS |
同FAS |
装上指定船舶 |
货物装上船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同FAS |
FCA |
货交承运人(南京东站1号仓库) |
主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
出口国仓库,车站,机场, CY/CFS 或码头 |
当地要装异地不卸承运人运输工具 |
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处置货物后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 方式 |
CFR |
成本加运费(上海港) |
主运费付/装运合同(开航前链式转售) |
装运港 |
装上指定船舶 |
货物装上船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水上 运输 |
CPT |
运费付至 (南京东站1号仓库) |
主运费付/装运合同 |
出口国仓库,车站,机场, CY/CFS 或码头 |
当地要装异地不卸承运人运输工具 |
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处置货物后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 方式 |
CIF |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上海港) |
主运费付/装运合同(开航后链式转售) |
装运港 |
装上指定船舶 |
货物装上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水上 运输 |
CIP |
运费保险费付至 (南京港保税区) |
主运费付/装运合同 |
出口国仓库、车站、机场、CY/CFS或码头 |
当地要装异地不卸承运人运输工具 |
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处置货物后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 方式 |
DAT |
运输终端交货 (南京港2号码头) |
到达/到货合同 |
目的港、地的承运人运输终端 |
要从运输工具上卸下 |
抵达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 方式 |
DAP |
目的地交货(上海港) |
同DAT |
指定目的地 |
与DAT相反 |
抵达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 方式 |
DDP |
完税后交货(上海港) |
同DAP |
同DAP |
与DAT相反 |
同DAP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任何 方式 |
3.
3.1 关于商检费
商检应该由买方负责。但出口商检“法定检验”的除外;EXW术语下,即便是法定检验也应该由买方负责。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
3.2 关于包装费
当知道运输方式时,卖方要提供适合该运输方式的包装;当不知道运输方式时,卖方要提供惯常包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
3.3 关于运输装卸费
卖方负责运输的,如运输合同包括装卸费用的,卖方不得另行再向买方计收。
3.4 关于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
3.5 其他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
交货: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2010通则赋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虽2010通则已经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