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反悔不过户,子女有权起诉父母吗?杭州婚姻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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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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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山东省高院披露的一起案件可以参考。案件中,原告(儿子)起诉其父亲,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义务。父亲在离婚后因患病擅自将房屋出售,导致纠纷产生。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赋予子女直接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这个案件就凸显了在离婚协议中完善相关条款的重要性。
案件情况:
原告父母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将登记于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由父亲还清贷款后办理过户。后父亲患病,未经前妻及儿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将售房款用于治疗。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履行赠与约定。
法院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子女作为受赠人,能否直接起诉违约的父母一方要求履行?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精神,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整体安排的一部分,具有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该赠与通常不可由一方单方撤销或反悔,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然而,守约方享有的该项诉权,并不当然等同于受赠子女享有直接起诉的权利。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受赠子女有权直接向违约方主张履行或赔偿,则子女具备独立的诉权。本案中,由于协议未作此类约定,法院认定儿子直接起诉父亲缺乏合同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李晓娟律师建议对协议离婚中涉及子女财产赠与的安排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受赠子女的直接请求权
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建议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赋予子女在父母一方不履行赠与义务时,有权直接向违约方主张履行过户手续、支付相应款项或赔偿损失。比如,可以约定:“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上述财产权益转移至子女名下,子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违约方主张履行,并要求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2.设置履约担保与违约责任
为增强协议的可执行性,可考虑约定履约担保措施(比如设立抵押等)或明确违约金条款,以提高违约成本,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
3.注重条款的清晰性与可操作性
涉及房产赠与的,应详细载明房屋信息、贷款清偿责任、过户时间、配合义务等,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同时,建议约定若房屋在过户前被处置,违约方应以处置所得价款或相应价值为限向子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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