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个人遗嘱与夫妻共同遗嘱哪个更具法律效力?杭州离婚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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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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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上海某法院的一个案例。
王老伯与陈阿姨是一对夫妻,育有女儿王某甲和儿子王某乙。2012年元旦,夫妻俩立下共同遗嘱,约定两人共有的上海房产在一方去世后由另一方继承,待双方都去世后,再由子女“各半均分”。2016年5月,陈阿姨去世。十几天后,王老伯另立遗嘱,将名下房产和存款全部留给女儿王某甲。
此后,王老伯依据共同遗嘱起诉并成功将房产变更到自己一人名下。2021年王老伯去世后,两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引发了兄妹间的继承纠纷。
法院认为:
1.夫妻共同遗嘱虽由王老伯一人书写,但陈阿姨签名确认,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愿,应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2.王老伯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但其变更范围仅限于自己原有的财产份额以及从陈阿姨处继承的财产中属于自己支配的部分。
最终判决:
房产由女儿王某甲继承所有,但王某甲需向王某乙支付折价款92.5万元。这一判决既尊重了陈阿姨在共同遗嘱中“子女各半均分”的意愿,也认可了王老伯将个人财产份额留给女儿的自主权。
李晓娟律师法律解读:共同遗嘱的效力与变更
一、共同遗嘱为何有效?
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使用“共同遗嘱”概念,但实践中普遍认可其效力。关键在于:
1.遗嘱制度的核心是尊重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夫妻共同遗嘱往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予以尊重。
2.自书遗嘱要求“亲笔书写”,但法律的本意是确保遗嘱真实性。夫妻一方书写、双方签字确认的遗嘱,只要内容真实、自愿,就应认定为有效,而不必机械地要求双方必须各自书写全文。
二、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变更遗嘱?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法院确立了如下规则:
原则是允许变更。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生前有权随时变更或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
但,需要尊重已故方意愿。对于共同遗嘱,后去世一方变更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原有的财产份额以及从先去世一方继承的财产中自己有权自由支配的部分。
所以法院判决既保障后去世一方根据情况变化调整遗嘱的自由,又尊重先去世一方在共同遗嘱中已固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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