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还能索要吗?杭州婚姻财产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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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原文: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十六条是关于离婚协议中不负担抚养费约定效力的规定。
本条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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