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赠与未过户?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杭州家庭婚姻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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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原文: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五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给予房产的规定。
本条解释与原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原来的解释以及审判实践比较注重“登记”,而本条解释比较重视“约定”及“贡献”。
新的解释认为,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目的是成立或维护婚姻并共同享有房产利益,这是该行为的基础。
从条文用的是“给予方”一词而非“赠与人”来显示与普通赠与的区别。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1、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判决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2、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将房屋判归给与方所有,并判决是否需要给另一方补偿及金额,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
3、有法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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