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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家庭婚姻律师:离婚时,三种保险产品的处理方式!

(2024-09-21 10:04:54)
标签:

杭州

杭州离婚律师

婚姻情感

离婚

离婚律师

分类: 婚姻家事干货

社会上有不同的保险产品,李晓娟律师根据实务,针对不同的保险产品给出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后附实务判例结果。

1、养老金

对于离婚时已经实际产生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还没有实际产生的养老金,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金,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杭州家庭婚姻律师:离婚时,三种保险产品的处理方式!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寿保险利益

人寿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但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下称上述文件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商业保险利益

1已经产生的保险金

因为大多数商业保险的性质属于投资性保险,所以产生的保险金应当被划入《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资的收益”的类别。因此,商业保险产生的保险金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尚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利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杭州家庭婚姻律师:离婚时,三种保险产品的处理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文件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司法实务判例:

(2021)鲁05民终1383号对商业保险的判决:婚前以个人财产投保,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2020)新民申2205号对养老保险的判决:离婚时还未取得的养老金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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