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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著名婚姻律师:四个房产分割约定,离婚协议需要特别注意!

(2024-08-26 11:16:59)
标签:

杭州

杭州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

离婚

婚姻情感

分类: 婚姻家事干货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TL:13757121201  V:hunyin66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存有风险的财产约定条款,针对房产分割部分,李晓娟律师结合审判实践,建议如下:

杭州著名婚姻律师:四个房产分割约定,离婚协议需要特别注意!


1、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

需要明确房产信息,包括房产的地址、产权证号、购买日期、购买时的出资情况(如双方出资比例)、是否存在银行贷款等。

然后明确房产归属,明确房产归哪一方所有,或者是否出售房产并分割售房款。

2、对于过户及折价款支付的约定。

如果房产归一方所有,需要约定过户时间及过户费用由谁承担。如果涉及现金分割,需要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李律师建议,如果有条件可以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否则如果一方事后不愿配合过户,另一方只能通过起诉后拿到的胜诉判决书独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3、对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

如果房产存在贷款,需要约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以及逾期还款的责任承担。

有的银行会同意变更抵押房产主贷人,如变更后的主贷人收入较低,可能存在银行不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的情况。

另外,银行现场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双方到场。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主贷人,而原贷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的,可能影响原贷款人的征信。

李晓娟律师建议:提前询问具体的贷款银行是否同意变更,及变更主贷人的程序,以确保该项约定可行。

4、违约责任的约定。

对于未能按照协议执行的情形,需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是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尽管民法典对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则作了修改:“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目前大多数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是要求在转让抵押房产前,需要还清银行贷款。

杭州著名婚姻律师:四个房产分割约定,离婚协议需要特别注意!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效力很强的文书,对当事人有较强约束力,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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