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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资深婚姻律师: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用于房产过户手续?

(2023-07-13 10:02:32)
标签:

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

杭州

离婚律师

情感

分类: 婚姻家事干货

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去了外地,两人没有再联系。女方可以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杭州资深婚姻律师: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用于房产过户手续?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一方拿着持离婚协议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不在单方申请情形之中。

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时候甚至可以对协议约定内容进行修改。离婚协议书不具备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以及强制执行力。

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单方持离婚协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应予以办理。

有一种说法是,如果离婚协议经过公证了,就可以一方去办理房产过户。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约定不动产归一方单独所有的离婚协议即便经过公证,当事人一方也不能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这事因为,公证仅仅是强化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强化了协议的真实性,但真实有效的协议和公证本身并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双方未办理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杭州资深婚姻律师: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用于房产过户手续?

所以,为了避免离婚后的这些纠纷,有些当事人会在离婚前就办理好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专业婚姻律师认为这是个不错的做法。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TL:13757121201  V:hunyin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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