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财产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给一方,另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2022-08-31 08:17:01
标签: 离婚 离婚律师 婚姻 婚姻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很多是因为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而引起的,比如,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离婚后另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这种情况有办法过户吗?

这个问题不需要太焦虑,您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确权后,自己拿着判决书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案件相对比较简单,我们用杭州的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1

案号:(2022)浙0114民初460

原告主张:判决位于杭州市某房屋归原告所有(估价33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2085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债务由原告偿还。现因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208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后无子女;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产所有权和贷款债务归原告偿还。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西湖区婚姻登记处在上述协议中盖章确认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另查明,2018517日,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原告、被告共同共有。2020122日,案涉房屋办理了最高额抵押贷款登记,抵押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债权数额307万元,债务履行时间为2020121日至2030120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贷款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现原告诉请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符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位于杭州市某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房屋抵押贷款由原告偿还。

经由法院判决后,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对方配合,去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离婚后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更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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