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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为何难逃“养肥了就杀掉”命运?

(2015-03-06 20:00:06)
标签:

公权力

民营企业家

警方

部门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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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6公斤黄金案想到的

 


前些日子,一则题为《吉林男子被错抓46公斤黄金遭没收,讨要12年无果的新闻引起网民热议。新闻中的主人翁——吉林民营企业家于润龙的不幸遭遇引起人们广泛的同情,涉案警方和相关公权力部门的横蛮、傲慢遭到网民的纷纷谴责……

 

于润龙的不幸遭遇,让笔者想起“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湖北首富”的东星航空集团前董事长兰世立在服刑期间说过一句话——“不能把民企当成猪一样养肥了就杀掉!”

于润龙就是被当地的公权力当成一口“肥猪”宰了的——

2002年9月21日,吉林警方在一个检查站没收了民营企业家于润龙从承包金矿中和它处收购而来的46.384公斤黄金。并扣留了他的尼桑轿车、飞利浦手机、驾驶证等物件。理由是:非法经营。

 

从此,于润龙走上了时达12年多的上访、打官司之路。在此期间,他两次被捕(最长一次被关七八个月),四次受审。无数次的上访、打官司的开销,(仅前往距家110公里的吉林市公安局便不下200趟,累计起来相当于绕地球赤道走了半圈),使原来拥有几百万家产的他最终倾家荡产。

于润龙的案子拖了12年多仍无结果,完全是公权力强横、傲慢的结果——从事发开始只三年,于润龙便被吉林中院认定为无罪。然而,当他拿着《国家赔偿法》向吉林市相关部门要黄金时,却遇到各级部门互踢皮球这一中国官场屡见不鲜的天大难题。所以,要了9年也毫无结果。

 

今年1月4日,于润龙终于收到了《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46公斤黄金要物原主,但他无法接受这样的赔偿结果——每克只赔偿约84元!

于润龙为何不能接受每克约84元的价赔偿?理由是:这13年期间,黄金价格最高涨到400元,现在虽跌落了,也在250多元左右。如果接受目前公安机关的赔偿,他经济损失将在800万元左右(每克按250元计)!

这意味着:经历了12年多大劫的于润龙,苦难仍未尽头,因为他下来可能还要面对一个旷日持久的民事赔偿诉讼。理由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个体一旦遭遇地方公权力部门侵权,尤其是公、检、法部门直接作出的严重错判,要纠正太难、太难了……

 

地方公权力部门侵权,或地方公检法部门制造的错案要纠正之所以太难、太难,是因为面对公权力的强横、傲慢、互为遮掩,没有行业协会的有力交涉,没有新闻媒体的及时曝光,作为受害的个体,伸张正义的机率极小极小。而倾家荡产,被关押坐牢,乃至家破人亡便成为寻常之事。

 

近二十多年间访民问题之所以一直成为严重困忧中国社会安定的老大难问题,成为和谐社会的重大隐患,法治不彰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而行业协会的虚设乃至缺失,则是另一个重要因素。

而于润龙的悲剧,是典型的公权力强横、傲慢,互为遮掩造成的。极难想象,如果有一个名符其实的行业协会出头为之伸张正义,此案会拖至漫长的12年多仍未最终妥善解决——因为此案来龙去脉十分简单,理在谁手十分清楚,而当地公检法部门就是依仗手中权力一再死拖硬赖……

 

且看吉林当地公权力在于润龙一案中是何等强横,是如何严重违规、违法的——2002年9月21日,吉林警方没收了于润龙46.384公斤黄金。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润龙。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5个月后,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因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精神,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在于润龙一家为之庆幸之时,怪事又发生了——3个月后,吉林市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于润龙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丰满区法院判决书这亲写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丰满区法院的审判,无疑是“葫芦僧判葫芦案”——既然“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已显“宽大”,没收的黄金当然也就不能归还于润龙了。

丰满区法院的宣判,与普遍存在的公权力惯性十分吻合——明知错了,也要留个尾巴。不愿按相关法律精神彻底认错赔偿。

这样的结果于润龙当然不服,于是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认为: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因此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吉林中院的判决无疑是公正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否应返还于润龙黄金”作为案例成为全国司法考试题。该题有四个选项,正确的选项是“被查扣的黄金,应予返还”。

然而,吉林中院判于润龙胜诉,并不意味他真正赢得了官司。因为如何追回46公斤黄金,还面临巨大的难题——就在他被捕的第5天,警方便将他的46公斤黄金当成“赃物”折价380万卖给银行了。而且,380万元黄金款不是上缴国库,而是进了警方部门的账户!!!

 

吉林警方的行为不但严重违规,更是严重违法的——违规者,是因为根据1998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程序中,公安机关不得将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金钱物质变卖;严重违法者,是法院一日没有认定于润龙有罪,警方就无权拍卖他的财物——这是最简单的法律常识。

 

可悲可叹的是:面对于润龙的再法追索,公检法部门便玩起了互踢皮球的老把难。追急了,干脆拉下脸——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次不同之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

 

为了不让吞进肚子里的黄金吐出来,丰满区法院既推翻了自己的判决,也推翻了上级法院的判决!

幸好得到多位中国著名法学专家的关注和支持,今年1月4日,于润龙终于收到了《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然而,该决定书却只同意按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赔偿于润龙——每克约84元。在于润龙表示无法接受的条件下,接待于润龙的吉林市领导开始以商量的语气问于润龙:“最少赔偿多少你可以接受?”

一句“最少赔偿多少你可以接受”,折射出多少令人感慨、令人无奈、令人辛酸的信息?

 

所以,于润龙一案,吉林警方和司法部门的表现不只是强横和傲慢,而且是赤裸裸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于润龙的不幸,其实是中国民营企业家不幸的一个缩影。真因为如此,作为一位民营企业家,笔者在于润龙的悲剧面前,不禁感慨良多,浮想联翩——政府的有形之手、法治的不彰、竞争环境的不公平,再加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庇护,使得中国民营企业恰如一株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小草。而作为民营企家,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得倾家荡产,乃至身陷囹圄的下场。


于润龙的遭遇,还让笔者想起了曾被称为“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湖北首富”的东星航空集团前董事长兰世立在服刑期间说的一句话——“不能把民企当成猪一样养肥了就杀掉!”

或许,于润龙所在的地方公权力部门,就是把他当一只“肥猪”杀了的——因为这46公斤黄金对13年前的于润龙来说,实在“算不得什么”(于润龙语)——他所在的桦甸市,是名列全国黄金产量第8的县级市。于润龙的妻子赵秀兰告诉记者:1995年,于润龙在关东黄金大市场买下第一个门脸,开始做黄金生意,最好时一年能挣近70万元。


按官场潜规则,根据太多民营企业家遭遇案例,几乎可断定:于润龙之所以在暴发起来后被当成一只“肥猪”宰了,不善于“打点”相关权力部门,是最直接,也是最大诱因。

于润龙是不幸的。然而,与被判重刑,乃至被判死刑的牟其中、黄光裕、吴英、李经纬、曾成杰、周小弟、吴志剑、吴耀均、庄勋华、庄勋斌等等民营企业家相比,与自杀的乔金岭、赵恩龙、徐凯、张树鸿、魏东、金利斌、高庆昌、王检忠等民营企业家相比,他又是幸运的。


太多民营企业家的破产、入狱、枪毙、自杀,一幕幕悲剧的反复上演,让人不禁为这些企业家的悲惨命运扼腕叹息——民营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中锻炼成长的,是社会的一笔宝贵财富,他们的不幸,留下许多沉重的思考:他们从艰难崎岖的创业之路到辉煌的人生,再到牢房或阴森的断头台,这难道是不可改变的宿命吗?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拥有一个良好的法治大环境,拥有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拥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悲剧命运完全是可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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