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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景区有关经营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审核,市政府决定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对普陀山景区住宿餐饮价格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为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区域范围。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区域范围为普陀山风景区的普陀山。
二、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时间:2014年春节(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初四)、“十一”黄金周、三大香会期(农历二月十七、二月十八、六月十七、六月十八、九月十七、九月十八)。
三、住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于经工商注册登记,在普陀山主要景区内营业的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大厦、山庄、疗养院、干休所等,下同)的住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各类宾馆住宿价格的具体最高限价标准为:五星级宾馆双人房1600元/间·天,四星级宾馆双人房1400元/间·天,三星级宾馆双人房1000元/间·天,二星级宾馆双人房800元/间·天,无星级宾馆双人房600元/间·天,个体客栈双人房500元/间·天,上述各类宾馆单人房价格执行同星级双人房最高限价标准,三人房执行同星级双人房最高限价的130%,加床住宿价格不得高于同客房床位价格的50%。
未评定星级或已评定星级但确有特殊情况的宾馆需要执行相应星级宾馆等级收费的,根据区域管辖原则,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普陀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景区星级饭店“特殊情况”认定程序的通知》(普管委办[2011]18号)审核后,报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同意。
各宾馆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最高限价标准内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限价标准。住宿费发票开具的金额不得以提供其他服务等任何理由超过最高限价标准。
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宾馆在携程网等互联网上公开标示的客房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规定。
四、菜肴、主食、点心价格实行限定毛利率管理。普陀山景区内凡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含宾馆和纯饮食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菜肴、主食、点心价格不得突破最高内扣毛利率。经营者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高于内扣毛利率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各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菜肴、主食、点心的内扣毛利率最高标准为:
(一)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原料成本在10元以下的为75%;原料成本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为70%。
(二)其他餐馆:原料成本在10元以下的为70%;原料成本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为65%。
(三)菜肴、主食、点心价格采用内扣毛利率作价。具体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格=原料成本÷(1-毛利率)。
原料成本包括:主料、辅料、调料等。
毛利包括:燃料费、水电费、工资、福利、租赁费、管理费、税金及利润等。
五、各宾馆应妥善保管与客房收费相关的原始台账资料(如住宿登记表、日报表、结账单、发票存根等),至少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菜肴原料进货价格,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监测平均价计价;无监测价格的,按本地区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计价,具体由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
六、住宿和餐饮价格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施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客房价目表包括客房类型、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洗涤服务价目表包括洗涤种类、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商务中心代办业务价目表包括类别、服务项目、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类别应当标明传真、复印、打字、通讯、购票等服务类别,服务项目应当标明服务具体事项、范围,如代购机票、火车票、收发传真、打字、复印、代办电话等手续费。
各种饮食品必须全部列入菜谱价目簿,鲜活时令食品不得标“时价”、“市价”。酒柜(吧台)所经营的烟、酒、饮料等必须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做到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七、市及各有关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对农副产品、水产品、住宿价格、客运价格、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等重点商品及服务价格,选择代表规格品,开展重点监测,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市价格监测和预警中心、普陀山价格监督检查局、普陀区发改局对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的重点商品价格监测实施一日一报制度。对价格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
八、市及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公众反映、投诉、举报渠道。通过社会公众媒体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舟山价格信息网等政务网站网址等,便于社会各界反映情况,举报价格违法行为。要确保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价格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九、加强节日期间普陀山等主要景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