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辣眼”,监管别“闭眼”
(2022-03-25 10:56:25) 电梯广告“辣眼睛”,不仅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而且涉嫌违法,属于违法广告。《广告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情形。
实际上,不论以什么形式、哪种平台或何种载体发布的广告,都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都要流淌道德的血液,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因此,保障小区业主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容“辣眼睛”电梯广告在小区泛滥、野蛮生长,关键是监管不能“闭眼睛”,要睁大眼睛盯着“辣眼睛”的电梯广告,该好好管管“辣眼睛”电梯广告,“辣眼睛”电梯广告不能是监管盲区。
首先,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广告的监管。一方面,规范电梯广告投放管理。完善电梯广告投放的法律法规,制定电梯广告内容、形式、设备种类、屏幕照度、声音大小等标准,明确电梯广告投放流程、备案等。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时走进小区,对电梯广告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惩罚“辣眼睛”电梯广告,既惩罚电梯广告公司,也惩罚广告主。
其次,充分保障和强化小区业主对“辣眼睛”电梯广告说“不”的权利。一方面,电梯广告能不能进入小区、什么样的电梯广告可以进入小区,等等,应当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是业主的法定权利,而不是由小区物业私下决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业主举报、投诉“辣眼睛”电梯广告的通道,并引导、奖励业主举报“辣眼睛”电梯广告,提高业主举报“辣眼睛”电梯广告的积极性。
再者,明确小区物业对“辣眼睛”电梯广告的检举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般说来,小区物业距离“辣眼睛”电梯广告最近,能够较早发现“辣眼睛”电梯广告,治理“辣眼睛”电梯广告一定要激活小区物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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