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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投资者维权不再成难事

(2018-12-03 21:41:55)
标签:

证券期货

多元化解机制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张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议”。会上,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在我国建立已超过16年。由于面临着诉讼成本高、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现实困难,中小投资者运用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不高。案件诉讼周期长达几年不稀奇,例如,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审理期长达四年半。证券民事赔偿覆盖率不高,有的虚假陈述类案件仅有几名投资者提起诉讼。较高的诉讼成本,使受害投资者除去律师费后的获赔比例偏低。

       此次发布的《意见》给投资者带来五大实惠: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不收费;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申请强制执行;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小额赔偿可以“速调”;足不出户尝试在线纠纷调解。其中,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可显著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换言之,示范判决机制就是在一类案件中对一宗最为典型的作出判决,并以此为示范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推开。

       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2017年证券账户资产低于50万元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占比达75.1%。市场交易以中小投资者为主,2017年自然人投资者在沪市交易中占比高达82.01%。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让投资者维权不再成为难事,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在两年多前开展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指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有力和有效的事后救济措施,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时,给予投资者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使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补偿。有效处理和化解投资者纠纷,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的公平之源、信心之源,也是资本市场的效率之源、发展之源。

        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相辅相成,提高违法成本,将矫正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三公”秩序。违法成本不限于行政处罚及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使违法者付出更大的违法代价。投资者注意到,退市新规强化了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的强制退市力度,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等情形也将被强制退市。这意味着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既要退市,也难逃赔偿责任,从而净化市场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也将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投资理念转向理性。这将从根本上稳定市场预期,使投资者对长期投资更为放心,把关注点回归到上市公司基本面上,不再过度热衷“四炒”等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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