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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9-09 15:46:1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1〕339号

各部门,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处)级业务骨干交流到总行工作,对于培养锻炼分支机构干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人民银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总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加强联系,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有何建议,请及时函告人事教育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使干部交流工作有序进行,加强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干部交流,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处)级业务骨干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

  第三条 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锻炼干部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决定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交流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业务,文字能力强;

  (三)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交流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事教育司根据各司局需求,按年拟定干部交流计划,报行领导审批。

  (二)人事教育司将交流干部数量、职位条件下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交流干部名单报人事教育司审查。

  (四)人事教育司审查确定交流人员,并分配至有关司局。

  第六条 干部交流期限为1—2年。

  第七条 交流干部由人事教育司、交流干部所在司局和交流干部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司局管理为主。

  第八条 交流干部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总行。

  第九条 交流期间,交流干部享有原单位的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享受休假和探亲假,其费用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交流干部由总行统一安排宿舍,并配备基本生活用品。

  第十条 交流干部所在司局应注意对交流干部的培养、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关心他们的生活。交流干部家庭有实际困难的,派出单位应积极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期间,由所在司局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若本年度交流干部在总行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由派出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所在司局提供工作鉴定。交流期满,由所在司局对其进行全面考核,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将考核结果通知派出单位。

  交流干部考核结果放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期间,确因工作或身体不适应,需提前结束交流的,由所在司局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第十三条 干部交流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各司局需遵守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程序,防止和杜绝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未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各司局不得自行借调分支机构人员。

  (二)交流干部应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遵守总行机关工作纪律。交流干部违反纪律或因本人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总行提出处理意见,派出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派出单位应配合总行做好干部交流工作,未经人事教育司同意不得擅自将交流干部召回。

  第十四条 干部交流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直属企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干部交流到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工作(挂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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