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林古今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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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京晚报》 |
分类: 文史 |
历代设有林木管理衙署及官吏
殷商设“山虞”之职 明代置“上林苑监”
据《北京森林史辑要》记载:殷商时期设六府,“司木”为其中之一,掌管林木的官吏称“山虞”。周代设“六卿”,林业事项由其分管。《周礼·地官》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当时国有林的管理由“地官司徒”下属的“山虞”“封人”和“林衡”负责,封疆、城郭、沟地的植树由“夏官”下属的“掌固”组织,木材加工则由“冬官”负责,至于地方上的森林也设有相应的管理官吏。此后还根据山林的大小,配置相关的管理人员:“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史一人,徒二十人。”这可谓是最早的“林长制”了。
以后各代都层层设有相应的林业管理官署及官职,只是称谓有所不同。秦代由“少府”兼管林业政令的发布、木材采伐、树木栽植和山泽税收;汉代置“大司农”管理农林,设东园主章专管材木;两晋时期由“度支部”主管征收山林之税;隋代将森林划归“行台省”经管,设官职为“农圃”;唐初沿袭隋制,后改由工部下属的“虞部”和“司苑”等官职分管草木园林事宜;宋代设“将作监”,掌管林木及土木工匠之政等。
古代北京地区森林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该时期全国的情况大致相同,只不过在很长时间内,上层管理部门并不设在这里。自元代开始,随着大都城的建立,作为国都的北京,森林的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元至元七年(1270年)二月,始置“司农司”,掌管劝课农桑、水利等事务,同年十二月改为“大司农司”,农林事务仍由其管理。
据传,有一年初春时节,世祖忽必烈外出巡视来到良乡一带时,特意召见巡视山林的官员,问其山林种植了哪些树种,有无滥伐林木之徒。并告知良乡县令:“已近春日,天干物燥,小心火烛,以防林木肆燃,失职者当重责。”
明代朱棣登基后,对森林的管理更为细化。据《明史·职官》载:永乐五年(1407年)置“上林苑监”之职,“置典署一人,正七品,署丞一人,正八品,录事一人,正九品。掌山地、苑囿种植果树花木之事”。
《古代园林史话》记载:永乐皇帝迁都北京后,曾多次巡视京畿山地,对郊野的林木种植、管护、砍伐多有指令。还将从山西等地迁至京畿的移民划归“林衡署”管理,在北京周边广植树木。
清代沿袭明代之制,有专门的森林看护人员,“各司其职,守护一方,统管植树培山,养护山林之事务”。乾隆皇帝曾传旨,令驻守西山脚下的健锐营八旗兵丁代管周边山林,责成“翼长”督促兵丁“四时巡山,以防林木失患”,“凡履职不尽者,当罚不赦”“于山林被毁、被盗者,杖责罚银兼之”。
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春,乾隆驻跸香山静宜园,当巡视到香山南麓时,见山坡处有数十棵新伐的树桩,当即询问随行的健锐营右翼之长官,这些树木为何人所砍伐?又为谁所用?翼长言之不明。乾隆令其彻查,三日内禀报。三日后查明,山上数十棵树木为健锐营镶蓝旗佐领所盗伐,卖予门头村一村民建房之用,遂以上奏。随即乾隆传旨,严办镶蓝旗佐领,而健锐营都统、左翼翼长皆因管护山林“履职不尽”均受到降职和罚俸的处理。
历代发布林木监管律令
汉代“擅伐树木以盗论处”明代“禁伐山林,违者充军”
清代任熊绘《十万图册》
古代以法治林初始于夏朝。据《北京志·农业卷·森林志》载:夏朝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的规定。周代规定:“凡窃木者,有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培育森林、管理林业的意识基本形成,包括“敬山泽”“谋守山林”“以法治林”等,并对破坏森林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管子·地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然则其与犯之远矣。”《秦律十八种》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也不准采伐刚发芽的林木。
到了汉代,护林律有曰:“贼伐树木禾稼……准盗论”“人有盗柏,弃市。”宋朝制定法令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太祖诏令:“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并申明野外、林中禁火。庆元三年(1197年),朝廷又禁止内地人入林区采伐、购买木材。辽代规定“严禁烧山”,颁布了“令诸道种树”,禁止“非时放牧”的法令。金代曾下令,森林之中“禁纵火”“毁树木者有禁”。
元代的护林法令,较之前朝规定得更为详尽。至元九年(1272年)二月,颁布了《道路栽植榆柳槐树》,令由各路、州、县首官负责林业,并在大都等路州县城郭周围、河渠两岸、传送信件的急递铺沿线及店铺左近,于初春时节栽种榆、柳、槐树,且监督看护,务使树木成材,禁止蒙古、汉军等骑马人员放任马匹损害树木,也不得随意砍伐,违反诏令要依照律条治罪。大都路的范围大致相当于今天长城以南、太行山以东、拒马河——海河一线以北、以京城为中心的区域,除今北京市所辖各区外,还包括相邻的河北、天津部分地域。
明代永乐年以后大规模地修建宫殿和樵采伐薪,使北京周边林木大量损耗,由此引起朝廷高度重视。《明会典》载:宣德九年(1434年)下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并规定武官毁林降级,文官毁林贬至边远地区。对容情放纵者究问治罪,对保护林木有功者晋升。《明世宗实录》载:嘉靖十二年(1533年),令“锦衣卫选差百户一员,督令巡视山林。”“遇有偷砍树木作践者,应提问,应参奏,不得袒护。”明朝还对造成山林火灾、烧毁山林的行为施以重刑。《大明律》规定:“若于山林地域失火,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此外还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二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据《昌平文史》载:明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三月,锦衣卫官员夜巡至昌平天寿山前,捉拿偷砍树木者三人,随即上报,翌日被收监。三日后又有两人夜盗林木被缉拿。天启七年(1627年)八月,天寿山守备太监孟进宝带人巡视山林时,有人进言,称把总赵应奎等官军不行林木禁伐之令,与守陵太监勾结,盗伐百年古木十余棵。孟进宝查明后,劾至刑部提问。不日赵应奎与三名守陵太监被问罪,判予斩立决。
清代入主北京后,基本延续了前朝森林的管理制度,乾隆时期有所强化。主要是注意保护森林,号召植树造林,对毁坏、滥发林木的处罚更为严厉。
《大清律制》云:“皇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定夺,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朝廷又规定:“对毁坏树木者,损一株,穷者罚种两株,富者罚钱千文,以充公用。”
嘉庆十五年(1810年)清明,顺天府宛平县香山乡黄村(今石景山西黄村)邓氏兄弟三人于西山脚下祭扫烧纸时,引起山火,烧毁山林数十亩,被依律问罪,徒刑五年,罚银千两。
清代还设置护林碑,也称禁碑,告知满汉兵民保护林木。顺治十六年(1659年),为保护树木,在明长陵竖立禁碑,曰:“现存树木永禁樵采,添设陵户,令其小心看护”。次年又在香山法海寺立“严禁搅扰以肃善地事”碑,言:“一切满汉居民闲杂人等,如有仍蹈前辙,放牧牛羊,作践山场,砍树割草,践踏田苗,从重治罪,决不姑贷,须至告示。”宣统元年(1909年),在昌平南邵何家营立护林碑,明示:“筛海坟墓松柏树株不得任意砍伐”。(户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