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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ubjectto”短语

(2018-09-30 09:55:02)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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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ubject to”短语

   “subject to”意为“conditional upon”(“受辖于…”), 其中subject 为形容词,该短语可作形容词、副词使用,不言而喻,加上动词be成为动词短语“be subject to”,再加上to后面的连带成分(一般作to的宾语)即可作为句子的谓语了。

读者千万不可小看这个短语,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使用频率很高,若不能正确理解就会造成重大错误。一旦能正确理解它,在国际贸易之“询问-发盘-回盘-接受”等各个环节就有了主动权。

例1.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Publication Number 500.

这是一句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必有的附加声明,而且字号也不大,特别容易被忽略!我常想这是英语民族耍的小把戏,“反正我提前警示过你,因你的疏忽而出事怪不得我”。每次我为英语系商务英语专业方向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讲到L/C时(信用证),都不厌其烦地对该句既作翻译又作“paraphrasing exercises”(亦即“用浅近的语言重说一遍”)。用心良苦。

例1这句话的意思是“本信用证受辖于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ICC出版物第500号),若有变化将不另行通知”。

请读者注意我用红色字体写出的这半句话(若有变化将不另行通知),这才是要害之所在!因为英语“be subjectto”本身就有“随…变化而相应变化(或修订)”之意: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若有变化,本信用证相应地要进行改动而无需另行通知。这句话实在厉害!若果真出现这种状况而持证人因忽略这句英语吃了亏,就是闹到法庭打官司也会败诉,因为人家早有话在前。

英语民族挺有意思,他们往往在重要文件(包括机票、车船票等票据)上,把有关补充说明或陈述用很小的字体印出;一些学者也有此雅好,在其论著中把非常重要的信息用小号字体在“注释”中列出,别说是中国人,就是英语民族土著人若无足够耐心,也会读不下去呢。

现在自学条件随有很大改善,但教师的作用依然重要,作为过来人,好的教师应该把自己掌握的东西无保留地传授给学生。

所以我在讲到这些时,总是对学生反复叮咛,甚至是“耳提面命”,要求他们“屁股坐得住冷板凳”,对重要英语文件尤其是以小号字体印刷的东西,务必仔细再仔细,不怕麻烦,勤于查证;自己若实在解决不了,就要不耻下问。

再重复一遍:诸君千万不要小觑英语小号字体所载信息,自己没有把握时一定要不耻下问,请教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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