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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检测国家标准GB/T 17664

(2016-11-30 08:00:03)
标签:

除尘

技术

净化

木炭

生产

分类: 木炭技术

1.采样

散装运输时,于装卸之始,中间和最后阶段分三次按总量的3-5%均分取样,汇集一处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包装运输时,在垛高1/4和3/4处的两个水平面上各取三点,按总包装件数的3-5%均分整包取样(取样点距剁表面至少须0.5米),汇集一处,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总样品一分为二,每个重量不大于100千克。第一个总样品用于检验,其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保留第二个总样品以便进行复检。总样品的包装上应注明生产单位、炭种、批号、取样日期等。总样品用于检验室,应小心混合,均分成四份。一份供作分析试样,其余三份供作测定颗粒度和炭头夹杂物。供作分析试样的木炭,应立即均分后装入三个带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内,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单位、炭种、批号、取样日期。其中一个供作全水分测定,一个供作分析试验,一个留作平行。

2.制样

水份样破碎到10mm,不少于100克;将分析试样粉碎到全部通过 60目筛(0.3mm),在102-105 下干燥到恒量。试样质量不得少于50g,供测试灰分和挥发分使用。

3.化验

(1)水分

 将送交检验的磨口瓶中的试样( 要求颗粒小于10mm),迅速混匀后,称取100g(准确到0.1g)于已知质量的直径为190mm的玻璃表面皿中,试样连同表面皿置于已预热到105℃的干燥箱内,干燥2-3h,取出,放人干燥器,冷却到室温(30min )并称量。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1 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采用增量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依据。水份小于20%,允许误差0.4%,水份大于20%,允许误差0.5%。

(2)灰分

 在已于800℃下灼烧到恒量的带盖瓷坩埚中称取试样1g(准确到0.0002  g ),将坩埚连同试样一道送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电炉中,敞开柑涡盖,使炉温逐渐升到℃并在800℃±20的条件下灼烧2h,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盖上坩埚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 min,放人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min)称量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每次30 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1g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采用增量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依据,允许误差0.2%。

(3)挥发分

在已于850 ℃灼烧到恒量的挥发分坩埚中称取试1g(准确至0.0002g),将坩埚盖好,轻轻振动以便试样铺平,安放在坩埚架上。迅速送入预先加热到850℃的高温电炉中,使坩埚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立即严闭炉门同时开始计时,继续7 min。试验开始时炉温下降,要求在 3min内炉温应该恢复到850℃±20。否则高温电炉温度应事先加热到870 C,试验完毕后,取出置于瓷板上,在空气中冷却5 min后,将坩埚自架上取下,放人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min )称量。误差允许0.5%。

(3)挥发分

干基固定碳=100-干基灰分-干基挥发分

(4)颗粒度检测

  称取试样10kg ( 准确到0.1kg ),置于筛中,用筛孔为10mm*10mm的筛子加以筛分,分次进行筛选,然后称筛下的质量。

(5)炭头检测

从颗粒度检测中筛上物中仔细挑出炭头和夹杂物. 称量( 准确至0.1千克)。

(6)元素检测

同产品和洗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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