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炭检测国家标准GB/T 17664
(2016-11-30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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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技术净化木炭生产 |
分类: 木炭技术 |
1.采样
散装运输时,于装卸之始,中间和最后阶段分三次按总量的3-5%均分取样,汇集一处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包装运输时,在垛高1/4和3/4处的两个水平面上各取三点,按总包装件数的3-5%均分整包取样(取样点距剁表面至少须0.5米),汇集一处,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总样品一分为二,每个重量不大于100千克。第一个总样品用于检验,其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保留第二个总样品以便进行复检。总样品的包装上应注明生产单位、炭种、批号、取样日期等。总样品用于检验室,应小心混合,均分成四份。一份供作分析试样,其余三份供作测定颗粒度和炭头夹杂物。供作分析试样的木炭,应立即均分后装入三个带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内,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单位、炭种、批号、取样日期。其中一个供作全水分测定,一个供作分析试验,一个留作平行。
2.制样
水份样破碎到10mm,不少于100克;将分析试样粉碎到全部通过 60目筛(0.3mm),在102-105 下干燥到恒量。试样质量不得少于50g,供测试灰分和挥发分使用。
3.化验
(1)水分
(2)灰分
(3)挥发分
在已于850 ℃灼烧到恒量的挥发分坩埚中称取试1g(准确至0.0002g),将坩埚盖好,轻轻振动以便试样铺平,安放在坩埚架上。迅速送入预先加热到850℃的高温电炉中,使坩埚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立即严闭炉门同时开始计时,继续7 min。试验开始时炉温下降,要求在 3min内炉温应该恢复到850℃±20。否则高温电炉温度应事先加热到870 C,试验完毕后,取出置于瓷板上,在空气中冷却5 min后,将坩埚自架上取下,放人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min )称量。误差允许0.5%。
(3)挥发分
干基固定碳=100-干基灰分-干基挥发分
(4)颗粒度检测
(5)炭头检测
从颗粒度检测中筛上物中仔细挑出炭头和夹杂物. 称量( 准确至0.1千克)。
(6)元素检测
同产品和洗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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