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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小微个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风险防范和规划

(2022-03-19 12:57:4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目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共有两个文件。

一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该文件规定,自201712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该文件规定,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一、内容解析

表面看,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基本相同,但实质上有差别。下面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这两个文件的异同点。

(一)二者的不同之处

1.单笔贷款额度不同。77号文件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而91号文件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享受主体不同。享受77号文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没有限制。而享受91号文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必须是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3.免税方法不同。对享受77号文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并没有贷款利率限制。而对享受91号文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有贷款利率限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但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银行有三笔小微贷款,额度均为800万元,A笔贷款利率为8%B笔贷款利率为9%C笔贷款利率为10%。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分析两种免税方法增值税征免情况?

【解析】采取第种方法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笔和第二笔贷款可以享受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第三笔贷款利率由于超过了9%6×150%,所以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具体减免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8%)+(800×9%]×6%8.16(万元)

采取第种方法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笔和第二笔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全额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三笔贷款利息收入超过9%的部分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减免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8%)+(800×9%)×2]×6%12.48(万元)

(二)二者的相同之处

1.贷款对象相同。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优惠政策享受方式相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3.借款合同均可免予贴花。自201811日至2023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优惠政策执行的后续管理

1.金融机构责任。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上述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2.银保监会责任。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

3.税务部门责任。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财政监察专员办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三、风险防范及规划

享受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贷款对象适格。如果享受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贷款对象必须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该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个体工商户则为按照《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注意: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同。

2.享受主体适格。如果享受91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必须是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如果享受77号文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则对金融机构没有限制。

3.免税方法的优选。如果享受91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两种免税方法可供选择。个人觉得,如果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数量较多,则选择第1种方法。如果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数量较多,则选择第2种方法。具体孰优孰劣,需要通过测算确定。

4.贷款利率设计。如果享受91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两种免税方法均涉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文件规定的两种免税方法,分别测算一下本企业目前针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水平的净收益(贷款利息收入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下同),与调整为“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或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净收益哪个更大。从而可以据此合理设计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利率水平。

5.可同时享受两个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77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在享受91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符合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微金融贷款可以继续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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