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解读
(2020-05-10 22:38:3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杨老师解读】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该文件是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但也有些地方做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微调。比如此处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此前文件规定是70%,这一变化对纳税人有利。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杨老师解读】目前执行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改委令2014年第15号)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8月22日公布、10月1日施行的。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杨老师解读】该条规定原来文件要求对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现在的规定则是由税务机关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杨老师解读】根据本条规定,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地区优惠政策的企业只能是注册在延边州的企业,也包括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在延边州的企业。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杨老师解读】注意本文件规定执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起,可见这是个早产的文件,比较罕见。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杨老师解读】除了上述逐条解读的内容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以下两点也很重要:
1.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确定原则: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2.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也就是说,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条件的企业,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