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和解散(注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07-06 07:37:14)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和解散(注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和解散(注销)涉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整体转让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同时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一般法理,无限责任是不可转让的。但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办理的是变更登记而不是注销登记,因此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和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无需清算,也无需计算清算所得。
(二)解散(注销)税务处理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所得税法原理,纳税主体资格消亡的,作为纳税人应进行清算并计算清算所得缴纳所得税。
1.清算前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上述情形,应当首先计算当年1月1日至停止经营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清算所得也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前应当就成立之日到停止经营之日的整个生产经营期进行一次清算,即以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清算结束以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就可以转归到投资者的名下,这时是否涉及相关税收并无明确规定(契税除外),只能从相关税种的税制原理出发进行具体分析。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看,凡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就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因此投资者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或者从个人独资企业收回财产,本质上财产权属并没有发生转移,不存在支付对价和获取其他经济利益问题,自然不符合相关税种的课税要件。但上述结论属于法理分析,实际征管以主管税务机关判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