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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占用牧草地等农用地建养猪场从事生猪养殖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2013-10-28 08:15:00)

◆在农村占用牧草地等农用地建养猪场从事生猪养殖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这是我不久前接到我们地区一个地税局咨询的问题。

背景:我们地区一个县级政府引进了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当地投资,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雏鹰集团由其董事长侯建芳于1988年创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家员工人数逾三千人,拥有十余家分支公司的大型现代化农牧企业集团。公司秉承“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经营理念,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出了独特的雏鹰模式,从而实现了带动合作农户增收的同时,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2010年9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被誉为“中国养猪第一股”。该公司计划在当地占地10万亩,建立生猪养殖场,其中前期占地3.4万亩,主要是牧草地。

对雏鹰集团的上述占地行为,当地税务机关主张在扣除直接为生猪养殖服务而建设的生产设施后,其他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初步估计前期占地涉及的税额就有三千来万元。

到底应不应该征税呢?其实当地税务机关的判断有误。产生错误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国家农业生产用地政策不熟悉;二是没有充分理解耕地占用税的立法本意。现在我们分析一下雏鹰集团的占地行为: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这里强调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占用耕地,另一个是占地用途,即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占地行为目的必须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否则,其他占地行为就不课征耕地占用税。当然,耕地还包括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这里强调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另一个从事农业建设,即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上述占地行为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而且不征税的范围不能限定在生产设施本身用地,还应该包括整个农业生产项目用地。注意,这不是减免税规定,而是对课税对象的界定。

按照《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兴建的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属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仍按农用地管理。

综合上述相关规定,雏鹰集团的畜禽养殖属于农业生产行为,占用牧草地建设为生猪养殖服务的生产设施既不是建房,也不是非农业建设,没有改变农用地性质,所以其占用牧草地的行为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但如果该集团占用耕地建设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由于属于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虽然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但改变了耕地性质,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因此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另外,如果该集团的生猪养殖项目用地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变成了建设用地的,由于改变了农用地性质,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上述分析非职务行为,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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