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所颁发的两种类型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的对比和分析

(2013-09-26 17:14:10)

关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所颁发的

两种类型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的对比和分析

北京购林客户  陈训达

 

    从网上下载北京市两家知名度较高的资产价格评估公司所具有的资质证书,以此为例进行对比分析。

 

、两类资产评估资质的典型范例

1. 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网址:http://www.guohongxin.com

http://s14/mw690/c3fff431gx6CXjt5pz7ed&690
2.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财政部门(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网址:http://www.zhi-cpv.com

http://s7/mw690/c3fff431gx6CXjFVfSu96&690

二、哪一种资质具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两种资质证书的比较:

公司名称

资质证书名称

颁发单位头衔

颁发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资质类别

结论

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行政许可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甲级

综合涉诉讼类

具有行政许可的价格评估资质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批准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

(无等级)

资产评估范围:国有资产及非国有资产评估

具有非行政许可的价格评估资质

    上述结论的依据:

    1. 国务院第412号令:其中第8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及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上述两项认定的实施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显然,只有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才具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并不是国务院所认定的颁发具有行政许可资产价格评估资质的实施单位,因此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1年9月7日公布,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二条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换句话说,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单位,必须是具有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单位。否则,不具有行政许可的资产评估单位,从事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资质单位承担的、由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工作,就应该视为违法。

 

三、关于同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同时具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评估资质

    值得说明的是,可能存在如下的情况:对于同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同时具有两种性质的资质。例如: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既具有前面所说的由财政部门(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非行政许可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还具有财政部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具有行政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其证书如下:

http://s7/mw690/c3fff431gx6CXjZGJ6K36&690

    2. 根据上述国务院第412号令,其中第83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的“实施单位”是“财政部和证监会”。根据此项规定所得出的结论是:北京市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评估资质是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评估具有行政许可的资质。换句话说,该公司承担证券期货的评估工作,属于合法。

 

四、关于纠正价格评估机构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有关规定

    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个人和组织发现价格评估机构有违法活动的,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认定,擅自从事估价业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内发改价字[2013]1687号文,2013年7月23日印发

    一、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需要取得国家发改委或自治区发改委颁发的“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森林资源资产类别)”,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由所从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向自治区价格认证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

    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资质由自治区价格认证管理部门同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审批。

    小结:根据上述各项法律法规所得出的明确结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后的总结论:

    1. 承担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发的、具有行政许可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2. 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具有这种资质的评估机构不允许承担法院委托的万里资产评估工作,否则违法。

    3.  如果某评估机构虽然具有行政许可的资质,但是其行政许可的执业范围并不是包含林业资产评估专业在内的价格评估,该评估机构就不具有对万里林业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的法律资格,否则违法。

    4. 如果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群众有权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有责任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如果价格认定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有关法律法规“严丝合缝”,法律神圣,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中秋梦白杨
后一篇:拭目以待!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