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的几点思考
(2022-03-18 09:57:19)分类: 学科热点 |
作者:张景华
“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列入2022年政府工作任务。完成“双碳”目标离不开税收政策支持。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完善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引导低碳生产生活行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是税收改革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完善绿色税制体系
“十四五”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期。现行绿色税制体系中,环境保护税主要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征收,覆盖范围有限,未能充分控制碳排放。因此,有人建议,引入碳税,将碳税置于环境保护税的框架中,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绿色税制体系,解决环境保护税功能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置于现有的环境保护税框架,有利于减少立法成本,并降低税制复杂性和提高征管便利性,未来还可以通过税制优化,进一步增强对碳减排的支持力度。
所谓碳税,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种税,即针对矿物燃料和相关产品(煤炭、天然气、燃油等),根据它们的碳含量向使用者进行征税。各国开征碳税均以减少碳排放为直接目的。近二十年来,碳税在减少碳排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征收碳税已经成为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世界银行在2021年《碳定价现状和趋势》中的统计,截至2021年4月,有35个国家和地区已征收碳税,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中。
其实,引入碳税制度,我国立法者不是没有考虑过,最终没有实施,主要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考虑。因为征收碳税可能会对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就企业而言,如果无法将这部分碳税转化掉,或者缺乏转变生产方式的能力,可能影响其生产经营;就居民个人而言,对生活用碳征税,意味着消费方式需要作出调整,否则个人将承担更多的税负;碳税还会促使产业结构作出调整,部分劳动者因此失去工作,从而产生就业问题;生产成本的上升也会使出口竞争力下降,贸易环境发生变化。我国“双碳”目标提出后,碳税实施与否再次受到关注,而征收碳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开征碳税之前必须全面系统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减弱和弥补碳税的负面经济效应是引入碳税制度的前提,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应以我国基本国情税情为本,合理选择时机,科学设计制度,研究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征税环节、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税收优惠及其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协调配合,协调增长、就业、公平与减排等多重目标。
协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碳税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一样,是目前世界上遏制碳排放的主要市场化手段,且二者在实施范围、作用效果等方面彼此互补。根据世界银行在2021年《碳定价现状和趋势》中的统计,截至2021年4月,全球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建成碳市场。我国于2013年6月起,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东、湖北、重庆7个地区试点碳交易,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的行业。目前,我国正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由发电行业向石化、建材、化工、航空、有色、造纸、钢铁等高能耗行业拓展。
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各有优劣。碳排放权交易比较适合排放量较大的大型企业,碳税则可以很好地覆盖那些排放量较小的小微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数量控制型工具,减少碳排放效果确定,但对于碳汇、碳捕集、碳封存、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技术研发的激励力度不足。因为,其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同时,还承担碳价不确定的风险,碳价会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当碳价持续走低时,低碳投资的投资回报率降低,企业不愿研发新技术。而碳税作为价格控制型工具,其对绿色技术投资与研发的激励作用更强,但减排效果不确定。碳税税率固定,企业出于盈利目的,只要保证排放收益大于固定税负,碳排放量便难以下降。因此,很多国家实施碳税与碳交易相结合的减排方式,保障碳排放主体的税负公平、协同减排。比如,对没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开征碳税,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免征碳税。
笔者认为,针对“双碳”目标时间紧、任务重的局面,构建碳定价机制体系,不妨适时引入碳税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配合,充分发挥二者的协同效应。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也有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真实的市场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对碳税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研究员、教授)
文章转自: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