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2015-05-06 15:59:32)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帮助犯等其他共犯的成立,以正犯成立为前提。其效果是:其一,教唆、帮助未遂的,即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没有实行犯罪的(正犯不成立),则教唆、帮助者独自不成立共犯,不具有可罚性;其二,教唆、帮助他人犯罪,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该当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不构成犯罪、不能成立正犯的(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则教唆、帮助者不成立共犯,但仍具有可罚性,作为间接正犯处理。
2014司考刑法——共犯(狭义的共犯)从属性
2014-05-28
08:58:36 来源: 法律考试网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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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从属性
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在刑法分则中并没有被明文禁止,其刑事责任依赖于实行犯,所以,无实行犯,无共犯。
2、要素从属性
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依赖于(从属于)一个主行为。即共犯的成立是以主行为存在、并满足一定构成要件为前提的。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有三种不同的标准:
(注:黑色代表主行为具备的要件。)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第9题,单选)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3、罪名从属性
(1)正犯的故意超出了狭义共犯的故意:罪名可以不同。
如甲以盗窃故意帮助乙,乙实际是抢劫。则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抢劫罪。
(2)狭义共犯的故意超出了正犯的故意:由于在正犯的构成要件内,才允许刑法惩罚狭义共犯,所以狭义共犯的罪名受正犯罪名的制约。
如甲以抢劫故意帮助乙,乙实际是盗窃。则甲也只能成立盗窃罪。
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在刑法分则中并没有被明文禁止,其刑事责任依赖于实行犯,所以,无实行犯,无共犯。
2、要素从属性
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依赖于(从属于)一个主行为。即共犯的成立是以主行为存在、并满足一定构成要件为前提的。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有三种不同的标准:
(注:黑色代表主行为具备的要件。)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第9题,单选)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3、罪名从属性
(1)正犯的故意超出了狭义共犯的故意:罪名可以不同。
如甲以盗窃故意帮助乙,乙实际是抢劫。则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抢劫罪。
(2)狭义共犯的故意超出了正犯的故意:由于在正犯的构成要件内,才允许刑法惩罚狭义共犯,所以狭义共犯的罪名受正犯罪名的制约。
如甲以抢劫故意帮助乙,乙实际是盗窃。则甲也只能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