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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池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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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2015-03-13 12: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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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73题]
  • 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 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 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 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多选题: A B C D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虽然该债权未到期,但是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可以就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学法网|选项B错误。《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法院在受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司成立但目前还未履行完毕的服装加工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乙公司无权单方请求湘江公司继续履行,因而该请求也不属于破产债权。选项C正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可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依然属于破产债权,可以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学\法/网|
 
选项D错误。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破产清算顺序
2011-09-01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6730人看过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企业清算(qingsuan)程序及税务处理2010-09-03 14:28(一)关于清算(qingsuan)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C项明显就不对,只有对破产人发生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这是狭义的破产债权的范围,我国、日本、英国等国就是这种立法模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按网站给的解析: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可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依然属于破产债权,可以向管理人进行申报。既然是破产债权那就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都明确说了有担保的不在破产财产分配上有表决权,即有担保的债权就不用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那它还是破产债权吗?再看破产法第六章是关于债权申报的,里面有关于担保债权的规定吗?没有,所以担保债权就不是破产债权。有担保的债权人是可以像破产对象要求清偿,但这个债权还就不是破产债权,其债权是优先以担保物实现根本就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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