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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桂老师

(2014-03-27 14:45:18)
96、2005年12月6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2月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5月6日区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2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0年5月3日,法院经再审认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对于王某的赔偿请求,国家不予赔偿    
    B.国家应当对王某2005年12月6日至2009年7月2日的羁押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2009年7月2日至2010年5月3日的羁押承担赔偿责任    
    D.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考点:司法赔偿范围    
    解析:按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判决前的羁押国家不予赔偿,因此自2005年12月6日至2009年7月2日的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B错误;判决后的羁押,国家只赔偿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缓刑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2009年7月2日至2010年5月3日间,因王某并未受到实质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错误;由此,对于王某国家不予赔偿,A正确;此外,再审改判无罪的,即便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由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D错误。    
    97、老陈和小陈在路边卖西瓜,遇到一伙人寻衅滋事,小陈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时值中午,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老陈被打伤。老陈和小陈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损害的国家赔偿。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  AB  )    
    A.行政赔偿决定    
    B.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决定    
    C.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决定    
    D.维持决定    
    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解析: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已经不存在履行的可能的,应当判决确认不作为违法,并同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故AB选项正确,当选。    
    98、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ABD  )    
    A.杨某与韩某发生斗殴,公安机关对杨某处以7日拘留,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韩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B.张某对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的联合执法行为不服,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知张某追加市工商局为被告,张某拒绝,则市工商局可以作为第三人    
    C.李某承租万某的房屋,后房屋被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万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李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D.甲乙之间因宅基地使用发生争议,由乡政府作出处理,甲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可以作为第三人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解析:关于A选项,杨某与韩某发生斗殴,公安机关对杨某处以7日拘留,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韩某作为受害人,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韩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可见,法院通知张某追加市工商局为被告,张某拒绝,则市工商局可以作为第三人。故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李某承租万某的房屋,二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相对人是万某,万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李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强制拆除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可以作为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甲乙之间因宅基地使用发生争议,由乡政府作出处理,甲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是该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正确,当选。    
    99、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栋小楼,并将该房卖给吕某。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土地管理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胡某拒不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中止诉讼    
    B.审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    
    C.驳回原告起诉    
    D.审理原处罚决定    
    考点:被告改变原行为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本案中,诉讼期间,县土地管理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胡某拒不撤诉,表明胡某对原行为不服,所以,法院应当审理原处罚决定。故D选项正确,当选。    
    100、下列哪些情形,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AD  )    
    A.某县卫生局对范某开的副食品商店检查时,发现柜台下有10多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于是罚款20元,责令范某在2日内销毁变质饮料。第二天,卫生局又会同工商局人员再次来到食品店,对变质饮料罚款100元    
    B.某税务所工作人员胡某在某市场收取税款时,摊主贺某拒不缴纳,经说服教育,贺某仍不缴纳,胡某根据规定暂扣贺某的杆秤,贺某遂用秤砣猛击头部致伤。之后,税务所对贺某的抗税行为进行罚款,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0日    
    C.甲乙二人斗殴,公安机关对甲乙各罚款50元,之后,公安机关又认为二人斗殴影响非常恶劣,处罚过轻,故撤销了先前的罚款,重新对二人各行政拘留10日    
    D.甲县村民黄某到乙县办事,发现街上正在哄抢西瓜,也加入进去抢了几个,事后,甲县某派出所对黄某罚款50元,不久,乙县某派出所也对黄某罚款50元    
    考点:一事不再罚    
    解析:关于A选项,县卫生局针对10多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这一违法行为,前后分别作出罚款20元,责令销毁变质饮料以及罚款100元的处罚行为,违法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摊主贺某拒不缴纳,并用秤砣猛击执法人员头部致伤。可见,贺某作出了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拒不缴税,二是暴力抗法。税务所针对贺某的拒不缴税行为进行罚款,公安机关针对其伤害他人行为拘留10日,可见,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关于C选项,行政机关撤销先前的罚款,重新对二人各行政拘留10日,本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不属于一事不再罚。关于D选项,甲乙两县的派出所针对黄某的一个抢瓜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D选项当选。    
    四、案例分析题    
    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本村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且为筹建高尔夫球场,该公司已投入千万资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其遭受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起诉?为什么?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案解析:    
    1、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若高尔夫球场, 起诉,则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都是案件的第三人。    
    4、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从地域管辖看,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但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只能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5、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07年5月2日起60天的时间,且2007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时间2006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正确,因此法院应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判决由卫南县政府对此予以赔偿。    
    五、论述题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来京务工人员杜某偶然得知,自己驾车运货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北京市交管局的“电子眼”在同一地点真武庙头条西口拍下闯禁止行105次,由此产生1.05万元罚款。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月13日,杜某某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以下简称西单交通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西单交通队行政处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交纳的罚款。在起诉状中,杜某提出3点质疑:(1)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行标志在1986年出台的国标中可以找到,但在1999年开始使用的国标中却无法找到,因此,处罚所依据的禁令标志属无效标志。(2)对于他的105起违法行为中,只有24起有处罚决定书,其余81起仅有一张交款证明。(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西单队记录了杜某未处理的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问题:针对西单交通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节,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阐述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要点:    
    (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行政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    
    1、交通队依据已经失效的禁行标志作出处罚,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    
    2、告知是执法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交通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交通队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或事后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出合理质疑。    
    1、被处罚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2、行政机关执法不仅要追求结果的公正,还需要程序上的公正。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实现结果的公正。    
    3、交通队依据无效标志,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行政处罚,属于程序瑕疵,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得肆意剥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三)交通执法的目的不应该只是罚款,而是尽快纠正违章行为,提高每一个司机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1、交通管理立法的精神是为了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交通队为了罚款而执法,是导致社会矛盾的根源。    
    2、执法者的失职,体现了政府在交通执法中管理与服务理念的失衡。    
    3、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4、最重要的是,交管部门作为执法单位,首先应转变“以罚代管”的观念,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而节约成本;其次,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人为本,严格依法执政,只有如此,才能适应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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