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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不定项选择题真题答案

(2014-02-18 14:31:15)
http://sifa.koolearn.com/20130917/783634.html新东方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答案】A

  【考点】代物清偿

  【解析】①代物清偿的要件有三

               (a)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b)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

               (c)清偿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须注意: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未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在《协议一》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仅仅达成了以甲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甲欠乙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所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尚未生效。甲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故A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达成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未受限制,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③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C选项错误

  ④所谓“代为清偿”,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代为清偿的要件有四:

           (a)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

           (b)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

           (c)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d)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在《协议一》中,甲、乙的约定属于代物清偿,而非债务人甲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故D选项错误。⑤须注意:关于代物清偿的详细解说,请参阅《三校名师讲义·民法》第226页。

  87.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答案】AD

  【考点】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解析】①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A选项正确

  ②《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甲将对丁的债务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担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B选项错误。

③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之一是:原债务人免除义务。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D选项正确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8.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钟老师重点提示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答案】A

  【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①《担保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9.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D

  【考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其理论基础在于代位权制度

  【解析】①《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因乙公司并非丙公司的发起人,乙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系D选项。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90.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答案】ABC

  【考点】代物清偿、代位权

  【解析】①丁公司为债权人,乙公司为债务人(须对丁承担3000万元的补充责任),甲公司为次债务人(甲欠乙2000万元)。丁可以甲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件有四:(a)丁对乙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b)乙对甲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c)乙怠于行使对甲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到丁对乙的债权;(d)乙对甲的请求权不具有专属性。

②根据前述理由,因代为清偿系实践合同,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故A选项当选。

③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故B选项当选。

④《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D选项当选。

⑤《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对丁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对乙的债务为2000万元。所以,如果丁对甲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可提出有效的抗辩。故D选项中的抗辩可以成立,故D选项不当选。

 

 91.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答案】B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①《公司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 不是通知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故C选项错误

③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戊公司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协议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基于意识自治,其在戊公司与己公司之间仍能发生效力。故D选项正确

四、(本题22分)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思路:

  李某可向王某提出替承租人张某支付张某拖欠的租金,以对抗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对此请求,出租人王某不得拒绝。

  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张某承担。原因有二:第一,张某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李某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第二,张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张某对此具有过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因为张某负有承担租赁物维修费用的合同义务。同时,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张某负担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因为李某购买并安装空调的行为在张某与李某间成立一委托合同,委托人张某应当偿还李某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及利息。

  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安装热水器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B公司致人损害,定作人李某、张某对此并无过错。

  对于黄某的损失,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郝某不是责任主体,郝某不对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揽人B公司因过错给黄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某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B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B公司对张某衣物的损失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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