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区别
(2013-05-17 08:11:32)81.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AC
考点: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区别
解析:当事人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其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人而言,其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而当事人适格,也被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其所参加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以作为其所参加的诉讼的当事人的资格。
一言以蔽之,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它和具体的诉讼无关;当事人适格是具体的当事人资格,它是以具体的诉讼作为判断依据的。由此,A项正确。
有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但是有能力的当事人不一定就具体的案件而言是正当当事人,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为民事诉讼理论上的概念,并未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D项错误。
适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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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适格及其判断标准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思路
82.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
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只能是依申请,而不能依职权。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的情形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要求的情形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于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见,三者针对的情形是不一样的,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D项正确。
83.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ABCD
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将其细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是否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关乎法院正当程序的事项,有职责依职权调取证据。A选项涉及法院的管辖权,B选项涉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C选项涉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D选项涉及审判员的回避,四项均关乎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当程序,因此,对于该四种情形,法院均应当依职权调查。
84.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答案:AB
考点:新旧民事诉讼法的比较
解析:《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普通程序、二审程序,A、B选项正确。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属于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不属于审理程序,因此C选项不选。小额诉讼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并未规定,因此D选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