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9条
(2013-03-23 06:49:32)
.《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两种人不适用死刑,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不适用死刑”,指不能判处死刑,也包括不能判处“死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指人民法院审判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
与其说是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如说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一种特殊保护;纵使怀孕的妇女犯有滔天大罪,但是,对于胎儿来说却是无辜的,不能因此被“株连”。
这样的规定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也是人权意识的觉醒,对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指出:“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1998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指出:“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是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特殊规定,对于防止滥杀、坚持少杀、杜绝错杀,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能较好地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怀孕的时候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和范围做了扩大性的解释,也是各级法院审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最高指示”和“硬性规定”,这也是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仅有的两个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两个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好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妇女的权利和胎儿的权利,是法律人性化的具体体现。但是,如果对该司法解释做无休止的任意解释,则有悖于刑罚目的、放纵罪犯。
最高法院应该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解释,以免引起新的司法不公和法官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最高法院应该对“审判的时候”做出更加宽泛、规范的解释,而不是模棱两可、引人误解。即只要是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应视为“审判的时候”。
二、最高法院应该对“怀孕的妇女”做出明确、具体的解释,什么是怀孕?是否需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范围自然生产、人工流产或宫外孕?
三、如果是为了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律制裁,在实施犯罪后故意怀孕,能否排除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么胎儿怎么处置?如果不适用死刑,是否是放纵犯罪?
四、如果是做完变性手术后的男性,在实施犯罪后又“怀孕”的,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美国已有做完变性手术后怀孕的“男子”),变性人,可否视为“妇女”?变性人怀孕的,可否视为“怀孕的妇女”?
五、如果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如判处死刑),故意与涉嫌犯罪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可否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追究,怎么追究?如果不追究,如何使死者瞑目?
......
笔者提出以上疑问和建议,希望与广大法律人共同思考,共同交流,期待最高法院对“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做出更加具体、明确、规范的司法解释,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不枉不纵”。
(作者:刘辉,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青年律师网首席律师。)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答案:D
考点:死刑、刑法条文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判时”应从立法者目的的角度作扩大解释。笔者认为这一理解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包涵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它应该包括立案阶段,侦查(羁押)、提起公诉、法庭审理,直到法院判决为止。这个过程从公安机关或公诉机关认为或者应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并且决定进入立案阶段开始,直到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并宣判时为止。[6]另有观点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对“审判时”作缩小理解,认为其专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的全过程。相比之下,扩大解释的“审判时”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仅侦查(羁押)期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特殊情况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由此可以推出其整个诉讼阶段最长可达十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怀孕的一律不适用死刑。而缩小解释的“审判时”最多不可能超过两个半月。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最慢最特殊的情况都必须在两个半月之内结案。显然,对直接承受刑罚制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扩大解释的“审判时”比缩小解释的“审判时”对其更为有利。不仅如此,即使在死刑判决宣告及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也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也对《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文进行了细化与明确,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刑法对适用死刑的严格、谨慎的立法精神,绝大多数法官在审判时,都是从扩大解释的角度去理解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审判时”的时间范围能够更好体现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