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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读鞠、乞鞫

(2013-03-06 13:07:31)

法制史——读鞠、乞鞫
2013-03-06 10:43:08   来源:法律考试网   评论:0 点击:2  

  在古代诉讼程序中,在审讯过程完结之后,做出判决,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决书,称之为“读鞫”。审判之后,受审者若认罪服法,则按判决执行;若其喊冤,对判决不服,可再提出再审的请求(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或有他人代为提出),即“乞鞫”。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_百度词典

[jū]

1.审问犯人:~讯。2.穷究。3.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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