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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与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间的关系

(2014-05-05 11:35:55)
分类: 会计处理实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版)第五十六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版)中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0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了478,387.98元(贷方发生额),年末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78,387.98×25=119,597.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9,597.00

贷:所得税费用          119,597.00

2011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了2,253,540.40元(贷方发生额);同时,计提了478,387.98元(借方发生额)跌价准备的存货于当年全部卖出。年末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2,253,540.40-478,387.98)×25=443,788.1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24,191.11443,788.11-119,597.00) -补提[注意这里采用倒挤法]

贷:所得税费用          324,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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