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ABN】
(2013-02-20 1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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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所述第二第十第十一 |
分类: 信用债政策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ABN】
第一条
第二条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
(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
(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
(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
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