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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作者经过30多地调研,就实施了近30年的社会保险养老双轨制政策(从1985年大集体企业缴纳社保费算起)改革,提出如下(提案)诉求:
一、历史欠账导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过低的不公平后果,由企业职工承担,有失公平。1991年6月和1995年3月,分别出台国发[1991]33号、国发[1995]06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决定》。根据此《决定》将国企退休人员原由政府财政承担的支付养老金义务,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向国家社保缴纳企业统筹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由社保代行政府管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的运作。职工退休后,由社保从企业统筹账户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基金中,分别计提保险金用于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现所谓的养老保险社会化改革。
但这一专门针对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没有将企业职工在1992年10月1日纳入社保缴费之前,为国家创造和上交扣除本人工资之外的全部劳动价值—企业利润和企业税收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政府启动社保的改革,用于国家财政划拨补充做足做实社保养老统筹基金账户,做足做实职工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这样就产生了职工个人1992年10月1日前缴纳年限空的、虚拟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产生了职工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寅吃卯粮、空账运行的不良运营后果。由此导致了连环套式的社会不公现象:政府欠拨费,导致社保统筹养老基金账户和职工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资金池积累不足,导致社保压低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为40%左右(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确认的最低养老金替代率警戒线55%的标准),导致社保计发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过低,导致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不公,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导致社会动荡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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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社会不公问题,源头均产自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的法律规定。
二、2014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续享不尽缴费义务,收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高额退休金的双轨制。以养老保险社会改革方案顶层设计者的身价,为企业设计出了世界上负担最重,缴费率最高的社会保险“五险二金”方案:养老保险28%(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11%(企业9%,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个人1%),工伤保险0.6-3%,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16—24%(企业8—12%,个人8—12%),企业年金12%(企业8%,个人4%)。以上“五险二金”缴费费率高达82%(注:各省略有不同),这意味着企业要按强制规定,每月上交企业工资总额82%的高负担费用。
三、在企业退休报“反双轨,平四差”的呼吁下,2014年10月终于开始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义务,开始缴费了。既“并轨了”,但养老金双轨制政策造成的退休养老待遇四差的问题依旧存在:(一)养老金替代率不公依然存在,企业依旧是40%左右,事业依旧是80—90%;(二)企业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依旧是60%,事业依旧是90%以上;(三)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企业的依旧是12—22个月,事业的依旧是22—42个月,公务员依旧是42个月;(四)企业退休人员依旧享受不到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样的医疗、取暖、住房等各种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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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退休报“反双轨,平四差;反特权,要公正;反歧视,要平等”主要诉求是:(一)补偿企业职工社保历史欠账。先期补偿式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基本拉近(注:不是绝对拉近)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收入基数水平差距后,然后再进行不分单位身份,同时、同步、同幅度地公正地调整增加所有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二)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四差”问题。从源头上、养老金替代率制度上并轨:工龄和缴费相结合,多缴多得的养老金待遇并轨;同缴医保金,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并轨;同缴社保费,一样的丧葬抚恤待遇的并轨;提低控高、补偿式的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并轨(如,2019年吉林、江苏、甘肃、宁夏和北京市采取的“控高提低”养老金调资方案)。
(摘自企业退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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