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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文章使用明星照片,即使明星穿戴的是品牌方的产品,没有授权不行!

(2018-07-28 07:34:07)
标签:

关晓彤

周六福

肖像

授权

宣传

品牌方做宣传推广没有错,但是需要注意尊重著作权和肖像权。周六福公司作为品牌方,在微信的宣传推广渠道中,使用了艺人关晓彤的照片,其中有两张照片关晓彤佩戴了周六福的耳环。首先,照片的著作权不在周六福手里,其使用照片应取得照片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次,照片涉及肖像,还应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最后,使用的限度,需要注意的是,品牌方要么是客观转载或介绍,要么拿到授权,否则易被认定为商业宣传。

关晓彤作为肖像权人,有权决定其肖像的使用方式、发布渠道和载体媒介。其拍摄杂志媒体大片时,如果穿戴品牌方的产品,需要及时跟进,是否被品牌方未经授权用于商业宣传。

 

一、案例来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17610

 

二、案情简介

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使用关晓彤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并配有广告语。

关晓彤诉请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和合理开支3000.

 

三、关键词

关晓彤、周六福、代言、肖像、授权

 

四、争议焦点

周六福公司在其公众微信号的文章中使用杂志照片是否侵犯关晓彤的肖像权。

 

五、裁判观点

(一)法院认定周六福公司侵犯了关晓彤的肖像权。

(1)未取得授权

关晓彤为小资杂志拍摄照片,小资杂志可按约定使用其肖像,而周六福公司将小资杂志中关晓彤的照片转载至其公众微信号的文章中,须证明其取得关晓彤或小资杂志的有效授权,但在本案中,周六福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2)非客观转载

另外,虽然小资杂志中标注了关晓彤佩戴的耳环品牌为周六福珠宝,但未做其它文字宣传,而周六福公司在其发布的涉案文章中同时发布了该耳环的大幅照片,以及详细的文字宣传内容和广告,已明显超出了对小资杂志内容客观转载之范畴。

(3)其他照片的宣传

加之,除小资杂志的两张照片外,周六福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文章中还使用了关晓彤的其它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二)如何赔偿?

赔偿其经济损失,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周六福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关晓彤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

对于关晓彤主张的维权成本,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总结

诉讼技巧

案由:肖像权纠纷

诉讼请求中赔礼道歉的细节:道歉渠道、道歉内容、版面。

起诉状,描述关晓彤的作品等详细信息,法院在事实认定中得出关晓彤为国内知名影视剧演员的认定。

答辩:被告已有品牌形象代言人,是否就不会造成使用名人照片构成误解。关晓彤拍摄杂志佩戴的耳环确实未被告“周六福”的产品。

证据:微信网页证据公证。

维权程序:先发律师函。

相关情况:周六福作为品牌方与广告公司签订《媒体拍摄植入协议》,媒体页面图片的版权属于媒体。周六福的使用需要经过同意,包括经过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同意。

 

七、疑问

维权成本,公证费、律师费,怎会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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