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晋绥边区行政公署。
(1)民国三十三年草契、三十四年田房买契,双联。“草契”,油印,二十开大小。村长、农会干事等人签字,钤“兴县县政府财政科契税股”菱形红印;附字:每张交纸张印刷费本币贰元。“田房买契”,正规印刷,但尺寸太小,只有六十四开大小,此契纸收工料洋五元整。主要内容:窑一处,卖价小米贰合,纳税捌角。(旧时市制计量单位:一石dàn=十斗;一斗=十升;一斛hú=五升;一升=十合)。“卖价小米贰合”令人生疑,各地“斗”的大小不一,一般是20——30市斤,姑且按每斗30市斤算,贰合小米只有6两重,不够一个劳力吃一顿饭!笔误乎?偷税乎?
((2)民国三十五年草契(油印)、田房买契(正规印刷),双联,尺寸大小同上。买契内容:地五亩,卖价白洋壹拾伍元,纳税农洋叁仟壹佰五十元。笔者试解,白洋即银洋;农洋是否为边区农民银行纸币?(3)民国三十六年契,格式及印刷同上。内容:地壹亩壹分,卖价贰拾贰元,纳税壹元叁角贰分。
(二)民国二十七年“田房买卖契约”,民国三十六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第十二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迁安县政府“纳税执照”,双联。内容:上地陆亩,坐落迁安县三区朱揣庄,价值洋七十一元,纳税米(释苏州码)二十四斤六两(每斤四百四十一元),“执照”及老契均加盖“红契”印,此“红契”印,代正契了;骑缝“迁安县政府印”。
(三)民国三十五年“白契”,民国三十六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第十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纳税执照”、“买卖田房契约”,三联。白契钤“滦西县佐?公署田房验讫”印。“纳税执照”内容:地二十四亩(释苏州码)坐落滦西县一区交官营村,价值小米八石,纳税小米十六斛(一斛等于五升,十升等于一斗,十斗等于一石),十六斛,就是八斗,纳税率是10%。“执照”钤“契纸工料费小米三斛”,两张16开大小的契纸,须用一斗五升小米交换(各地“斗”的大小不一,一般是20——30市斤)。三联契骑缝“滦西县佐?公署印”。
(四)民国三十六年“白契”、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第十八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纳税执照”、“买卖田房契约”,三联。白契主要内容:“立卖契人-张普升,因正用,烦中人说合,今将应份民地壹段贰亩整,情愿出卖契与王恩槐耕种,永远为业,同中言明,价值边币贰万元整,其洋笔下交清......”。“纳税执照”主要内容:“置产人-王恩*(*字,白契、田房买卖契约均写作“槐”,而此处写得似“林”、似“杯”,置产人名肯定写错);不动产种类:中地(笔者以为,此栏目应该写作:不动产种类与数量:中地贰亩);坐落:玉田县十一区李家胡同李庄子西(李家胡同,这个乡、镇的名字写错了吧?);价值:地贰亩。(笔者以为,此栏目应该写作:卖价,边币贰万元。“价值:地贰亩”,驴唇不对马嘴);应纳税额:小米二十斤”。
(五)土地改革之“土地房屋所有证”(1)中华民国加盖一九五零,华北区加盖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第一联”。内容照录:涞源县(市) 第一区贾村居民李文荣-妻李张氏,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两段捌亩-分-厘-毫;房产共计房屋四间,地基-段-亩-分-厘-毫,均作为本户全家(个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计开(表格):土地、房屋 的坐落、种类、数量等。(2)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第二联(县存),略。钤“涞源县人民政府印”、“涞源县甲村村公所”红印两方。 (3)一九五零年“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富字第壹柒零零号,照录:丰润县第六区杨官林村居民梁彦-王氏。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耕地三段十八亩六分一厘七毫,房产共计房屋贰间半间,地基贰段贰亩壹分叁厘捌毫,作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县长-陆光(印)。计开,土地房屋表格,略。钤“丰润县人民政府印”。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47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十六条,现摘录其中之前六条:“第一条-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二条-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的土地所有权。第四条-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第五条-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第六条-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中国文献出版社《唐山大事记》载“1949年9月5日,唐山市委印发《关于严禁地主富农出卖土地的通知》指出,之前出卖的土地不再追究,再有出卖依法惩处。”“1950年3月18日,唐山完成郊区土改,征收、没收土地4.16万亩。2.67万亩分给无地、少地农民或失业工人、贫民,264户1790名地主均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
(六)建国初期。(1)1951年5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买卖印契”、“买卖田房草契”,双联。内容:丰润县第十区杨家庄,平地三亩一分七厘,卖价壹百万零捌仟元,折合小米1230斤,纳税柒万叁仟元,钤“丰润县人民政府印”、“丰润县人民政府契税股验契”红印两方,未贴印花税票。(2)1951年10月“河北省人民政府自建印契”、“自建房屋草契”、“河北省唐山市契税收据”,三联。内容:立自建契人-陆绍初於民国三年,经先父陆云清置买地基,自建灰平房两间,坐落唐山市第二区永安路合乐馆,门牌十二号,确系自建并无买卖等情由,有第二区公所证明。立自建契人、四邻签字盖章,证明机关钤章,另钤“唐山市人民政府印”骑缝印、“旧契作废”、“照章免税”印。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国旗地球图壹万元一枚。(3)1953年“印契”、“买卖草契”格式如前,“契税收据”、“规费收据”,四联。丰润县十区胡家庄,旱地一亩二分九厘六毫,卖价二百五十万元,纳税十五万元,税率6%,行政经费等一万元。贴100元印花税票15张。(4)1953年河北省涞源县“承领山荒证”,油印,内容:为迅速消灭山荒,只由第一区曹家庄村政府承领共壹万柒仟贰佰零柒亩。四界:东至分水梁为界;西至分水梁为界;南至岭头为界;北至马圈子村界线。山权归全村所有(私人列外)此证。涞源县正副县长具名。钤“涞源县第一区区公所”印,骑缝印不足一半,不好辨识,从其尺寸大小判断,当为“涞源县人民政府印”。(5)1954年“印契”“买卖草契”格式如前。内容:丰润县十一区三神庄,旱地三亩五分九厘,卖价五十万二千元六百元,纳税三万零一百八十元。贴一百元税票四枚。(6)195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契加盖建房补契”,“买卖田房草契代建房契”内容:丰润县第六区豆各庄乡豆各庄村,田茂林建草房三间,宅基地陆分肆厘伍毫,估价四百五十元。免税。贴印花税票500元两枚。此契特点:〔1〕用原房地产草契、印契代建房契;〔2〕”印契“印刷为河北省丰南县-县长、科长、征收员名下钤私章,而丰南县政府钤印位置钤”丰润县人民委员会“国徽图红印。〔3〕公元1955年,笔者只见房产交易契约,未见土地交易契约,有史以来的土地交易戛然而止,於是小文《旧时”房地产契约“摘存》就此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