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缆布线
(1)电缆在室内敷设
1、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2、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3、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4、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5、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7、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2)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1、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m)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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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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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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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深0.6m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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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深0.6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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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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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侧设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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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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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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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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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设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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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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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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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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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层间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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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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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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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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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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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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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2、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3、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4、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
5、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
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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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护套、铝包、铅包、钢带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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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
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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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
|
控制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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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敷设
垂直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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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5
|
0.8
1.0
|
3.0
6.0
|
6、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7、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8、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9、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10、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1、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3)电缆埋地敷设
1、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2、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3、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规范表5.6.32的规定。
4、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5、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 电缆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比值
电缆护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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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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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多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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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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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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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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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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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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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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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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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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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铝套和纹钢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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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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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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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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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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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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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铠装10
有铠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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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第5.6.23条 1)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料管。
2)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用孔。
3)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4)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5)缆排管的敷设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时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不小于60mm的混凝土垫层。
4、在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改为直埋或电缆沟敷设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孔井,人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六) 多层、高层建筑低压配电
8.2.2 多层建筑低压配电
8.2.2.1 多层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配电系统。
8.2.2.2 确定多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及计量方式时,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单元总配电箱设于首层,内设总计量表,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由总配电箱至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层配电箱至各户采用放射式配电。
(2)单元不设总计量表,只在分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其配电干线、支线的配电方式同上项。
(3)分户计量表全部集中于首层(或中间某层)电表间内,配电支线以放射式配电至各(层)户。
8.2.2.3 多层住宅照明计量应一户一表。其公用走道、楼梯间照明计量可采取;当供电部门收费到户时,可设公用电度表;如收费到楼(幢)总表时,一般不另设表。
8.2.2.4 除多层住宅外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对于较大的集中负荷或较重要的负荷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于向各层配电间或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树干式和分区树干的方式。
每个树干式回路的配电范围,应以用电负荷的密度、性质、维护管理及防火分区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由层配电间或层配电箱至各分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
8.2.2.5 多层住宅中的电力计量表应单独装设。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的照明和电力负荷亦应分别设表计量。
8.2.2.6 多层单身宿舍建筑,宜对每室的用电采取限电措施,在系统结线上应予考虑。
8.2.3 高层建筑低压配电
8.2.3.1 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宜自成体系。
8.2.3.2 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各层配电间的配电宜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也采用分区树干式或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2)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都采用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3)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取自应急照明等电源干线。
8.2.3.3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以及其他用电负荷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应在末端自动切换。
高层建筑中应急照明和消防用电设施的配电要求,见本规范第11章及第24章有关规定。
8.2.3.4 高层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和配电回路划分,应根据负荷的性质和密度、防火分区、维护管理等条件综合确定。
对于普通高层住宅的照明配电,每一单相回路如装设总计量表时其额定电源不宜超过30A。
8.2.3.5 自层配电箱至用电负荷的发支回路,对于旅馆、饭店、公寓等建筑物内的客房,宜采用每套房间设一分配电箱的树干式配电,每套房间内根据负荷性质再设若干支路;或者采用对几套房间按不同用电类别,以几路分别配电的方式;但对贵宾间则宜采取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8.2.3.6 高层住宅的照明计量表应采用一户一表。公用楼梯、公用走道的照明及公用电力计量宜单独设表,其装设位置和配电系统应符合本章第8.2.2.2款的规定8.6.4 接地故障保护
8.6.4.1 为防止人身间接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而采取的接地故障保护措施。除正确地选用和整定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使其可靠地切断故障线路外,还应正确地协调和配合下列因素:
(1)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
(2)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等级和使用特点;
(3)导体截面;
(4)环境影响。
8.6.4.2 除本章第8.6.4.1款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外,下列措施也可用于防止人身间接触电:
(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即Ⅱ级设备)。
(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采用安全超低压供电。
(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8.6.4.3 第8.6.4条规定涉及的电气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级均为1级电气设备,且此类设备所在环境均指正常环境,在此环境内人身触电安全电压极限值为50V。
切断接地故障的时间极限值应根据系统接地形式和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而定,分别见以下各有关条款的规定,但其最大值不宜超过5s。
8.6.4.4 为减小人体接触电压,在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时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当仅做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间接接触保护的条件时,还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除本规范第14章规定的等电位联结内容之外,总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辅助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平房地板 。
8.6.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线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干线和只供给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大于5s。
(2)供电给手握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级路不应大于0.4s。
8.6.4.9 在TN系统配电线路中,接地故障保护宜采用下列方式:
(1)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章第8.6.4.7款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第8.6.4.7款要求,而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3)当上述(1)、(2)项的保护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保护。漏电电流保护的接线应符合第8.6.4.20款的规定。
(七)主要的室内布线方式
一、 一般规定
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2、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3、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4、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5、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2)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二、绝缘导线布线
1、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2、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3、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2、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3、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4、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①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②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5、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6、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2、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3、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4、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7、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8、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1、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三、裸导体布线
1、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2、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3、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4、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表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
固定点间距(L)
|
最小净距(mm)
|
L≤2m
2m<L≤4m
4m<L≤6m
6m<L
|
50
100
150
200
|
5、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行车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四、封闭式母线布线
1、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2、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五、 电 缆 桥 架 布 线
9.11.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9.11.2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外护层。
9.11.3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9.11.4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0m,垂直敷设时距地1.80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9.11.5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一般为1.50~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9.11.6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一般为: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弱电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少到0.30m;桥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9.11.7 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9.11.8 在电缆桥架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在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9.11.9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强电和弱电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9.11.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9.11.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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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9.11.12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固定:
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0~2m处。
水平敷设时,电缆的首、尾两端、转弯及每隔5-10m处。
9.11.13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9.11.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六、 竖 井 内 布 线
9.13.1 竖井内布线一般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9.13.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
选择竖井位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减少干线电缆沟道的长度。
(2)不得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3)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9.13.3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应做防火密封隔离,隔离措施如下:
(1)封闭式母线、电缆桥架及金属线槽在穿过楼板处采用防火隔板及防火堵料隔离。
(2)电缆和绝缘电线穿钢管布线时,应在楼层间预埋钢管,布线后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封闭隔离。
9.13.4 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并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0m的操作、维护距离。
9.13.5 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联接方法。
9.13.6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0.30m及以上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强电和弱电线路,有条件时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与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
9.13.7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9.13.8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9.13.9敷设时,为保证管内导线不因自重而折断,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导线固定盒,在盒内用线夹将导线固定。
1、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长度大于30m时;
2、线截面在50mm2以上,长度大于20m时。
(八)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4.8.1 一般规定
14.8.1.1 本节适用于澡盆、淋浴盆、游泳池和涉水池的水池及其周围,由于身体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保护。
澡盆和淋浴盆的安全保护要求,仅限于三级及以上的旅(宾)馆、高级住宅和公寓以及商业性浴池等场所。一般旅馆和住宅的上述场所可参照有关条款,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14.8.1.2 保障安全的保护应包括用于正常工作时的保护及用于故障情况下的保护。
14.8.1.3 凡没有提到的安全保护条款,应按本规范相应章节的通常要求执行。
14.8.2 装有澡盆和淋浴盆场所
14.8.2.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E.2。
14.8.2.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2及3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14.8.2.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3区以外的地方。
14.8.2.4 在使用安全超低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14.8.2.5 不允许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14.8.2.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在0区内:IPX7
在1区内:IPX5
在2区内:IPX4(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在3区内:IPX1(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14.8.2.7 在0、1、2及3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4.8.2.8 在0、1及2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14.8.2.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0、1及2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在3区内如安装插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超低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澡盆的电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Ⅱ级照明器。
(4)埋在地面内用于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各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4.8.3 游泳池
14.8.3.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E.3。
14.8.3.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及2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为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具体应包括如下部分:
(1)水池构筑物的所有金属部件,包括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
(2)所有成型外框;
(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
(4)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壳等;
(6)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
(7)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
14.8.3.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14.8.3.4 在使用安全超低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14.8.3.5 不允许取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14.8.3.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在0区内:IPX8
在1区内:IPX4
在2区内:IPX2,室内游泳池时
IPX4,室外游泳池时
14.8.3.7 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4.8.3.8 在0及1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14.8.3.9 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0及1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
(2)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只在以下情况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代电,其动作电流
值不应超过30mA。
(3)在0区内,只有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时,才可能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如水下照明器、泵等)。
(4)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超低压供电或采用Ⅱ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5)在2区内,用电器具可以是:
a.Ⅱ级。
b.Ⅰ级,并采取漏电保护措施,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c.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4.8.3.10 水下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灯具的上部边缘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应有足够的防护,以防人体接触。
14.8.3.11 对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应采取低水位断电措施。
(九)接地故障保护
(1)一般规定
1、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3、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节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a、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b、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c、采用安全超低压;
d、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e、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a、PE、PEN干线;
b、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c、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d、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校验公式为:
R≤50/Ia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2)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1、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4.4.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2、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b、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十) 高层建筑电气
一、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b.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c.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二、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d.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三、 灯 具
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
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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