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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2013-10-08 16:43:32)
标签:

矿业权18911835315

财经

1.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
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
3.1总体要求
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1.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3.1.6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业权管理机关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等,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
3.2采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评估低勘查程度探矿权时,可以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议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标准。
3.3采用成本途径或市场途径评估探矿权时:
(1)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费)标准一般应采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2)岩矿试验、工地建筑和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和编写报告)等间接费用,对预查、普查等综合性地质工作阶段,可以按直接成本的30%估算;对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可以按间接费用的实际构成项目分项估算确定。
3.4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
(1)基本要求:
a.收益途径评估采矿权,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不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收益途径方法。
b.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或会计资料等进行充分分析,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参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参数确定的具体过程。
c.确定评估用资源储量,应以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依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2)参数确定:
①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对参与评估计算的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分类处理:
a.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b.内蕴经济资源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并审查通过、基建和生产矿山,以及经分析对比,有理由认为是经济合理的项目,分类处理如下: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中未予设计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做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查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查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c.通过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
d.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采用以往资源储量套改等原因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评估时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可视为(111b)、(122b)全部参与计算。
e.预测的资源量(334)? 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
f.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时,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类资源储量,包括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和预测的资源量(334)? ,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②生产能力:
a.对探矿权评估以及拟建、在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权评估,应依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能力文件确定生产能力;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等)的,管理部门又未对生产能力进行核定的,可根据矿产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市场供求因素、法律法规要求等,按生产能力的确定原则、影响因素及估算方法,合理确定生产能力。
b.对延续登记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c.对于国家进行开采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或者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如钨、稀土等,原则上应按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进行分析后确定生产能力。
③服务年限:基本原则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确定采矿权出让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已确定的有效期。没有确定有效期的,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年计算。
④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评估报告中应对价格确定的依据和过程做详细说明。
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资产投资:
a.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按自有资金处理,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b.除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外,其他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不计入投资中。
c.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合理剔除预备费用、征用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包括分部工程费用(如井巷工程、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费用。
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由具体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编制的。
d.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应按照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关于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处理。
e.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参照本指南上述相关规定处理。其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和改扩建新增投资两个部分。
f.对直接引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业权的具体情况重新合理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对以评估基准日企业会计报表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对评估对象矿山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以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⑥更新资金投入
a.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建设期初始投资)。
b.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更新资金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方式计入经营成本。
⑦流动资金:设定70%的流动资金为银行贷款(6个月至1年期短期贷款)、30%为自有资金,并据设定计算财务费用。流动资金在矿山生产期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
⑧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参数,可以参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分析确定,但应考虑其时效性;也可以参考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分析确定。
参考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分析确定成本费用参数时,应当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考虑。但历史平均值并不等同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⑨维简费、安全费用(煤矿)和井巷工程基金(井巷费用):
a.采矿系统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原矿产量计提,计入总成本费用。
b.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安全费用)方式计入经营成本。
煤矿,按财政部门规定维简费(不含井巷工程基金)的50%(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作为更新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但余额为负数时不计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作为更新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c.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小型矿山,可不考虑采矿系统更新资金投入,不计算更新费用。
⑩相关费用:
a.增值税,统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
b.销售税金及附加,应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c.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11折现率:按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3.5本应用指南未做规定的事项,均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国土资源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4. 附则
4.1本应用指南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2本应用指南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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