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岂能包住火
“
纸包不住火”,这样浅显的道理和明摆着的事实,恐怕除了慈母怀抱中的婴幼儿,以及先天性的智障者不知道以外,可以说是普天下“众人皆知”了。
问题是,“众人皆知”的事,知道并不代表就能做到。因为现实生活中,就有那么一些人,心存侥幸,总想用“纸”包住“火”,
其结果,也是“众人皆知”, 可想而知, 不仅没包住“火”,反而被“火” 所害,如同“搬起石头砸伤自己的脚”一般,而且,所产生的“火苗”
和“碎石”, 也把“围观”的群众给害了,可以说,害己又害人。
比如,我们有的铁路单位或部门的领导们,明知“纸包不住火”,却还是不时地用“纸”包“火”。问题出来了,事故发生了,不是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釆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个不放过”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事故,而是想方设法地用“老猫盖屎”的方法掩盖问题,隐瞒事故。
孰不知,掩盖问题,隐瞒事故不仅仅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同时,
第三十六条对隐瞒事故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所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显然易见的,这方的事例不胜枚举。概括起来,除了单位或部门在经济上受到上级领导和部门加重处罚,更进一步地减少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干部职工正常的经济收入以外,笔者以为,至少还会带来四大危害:一是不利于查清事故原因,使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部门的干部职工能及时从中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查找安全隐患,相应地制订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重蹈覆撤;二是不利于事故责任人,以及事故发生的单位和部门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更好地增强他们“安全第一”
的意识,切实在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更进一步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也不利于兄弟单位和部门的干部职工及时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紧密联系查自身的安全工作实际,认真地查找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制订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防止重蹈覆撤;四是不利于维护单位或部门的形象。
时下,集团上下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活动,但愿所有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们,都能通过这次的教育活动,切实做到“三严三实”, 不要再做“用纸包火”,
掩盖问题,隐瞒事故,有悖于“三严三实” 精神的事了,要知道,纸包不住火,事故也隐瞒不了,如今是“手指一点天下知”,
更重要的事,掩盖问题,隐瞒事故是安全生产大忌,十分不利于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
因此,应该始终牢记:安全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发生事故不可怕,怕的
是心存侥幸,用“纸” 包“火”, 隐瞒事故,重蹈覆辙。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