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规定有何用?
3月31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提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笔者不禁要问:能拒绝得了吗 ? 这种规定有何用?
五千年来的中华民族传统,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做父母的谁不愿意自己的子女过得比自己好?谁不愿意尽心尽力地资助自己的子女?有的父母不惜千辛万苦,不怕亏了自己,也要想方设法地资助子女,甚至把自己卖了也在所不惜!这就是中国的父母,可怜中国父母心啊!
分析一下,在父母资助子女的问题,大概有三种情况:一是子女能干有出息,经济富裕,自己不要父母的资助;二是父母由于种种原因,自身难保,实在无力资助;三是因父母自身的原因,或子女自身的原因,父母关与子女的关系很不好,形同水火,反目成仇,父母不会资助.这第三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少,只是极个别,可不在这个话题之列.
既然是五千年来的中华民族传统,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做父母的是心甘情愿的资助子女,子女啃老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的事,何需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出这样难以厘清父母与子女温情背后的是与非,不具有操作性,父母也不愿拒绝,更拒绝不了的规定呢?这不也是一种缺乏谨慎思考\想当然\"拍脑袋"的"小儿科"行为吗?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集中的大都是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制定出这样不可实施的规定,也太不应该了吧!这又是一次浪费纳税人的钱的行为,值得我等芸芸众生的深思.
众所同知,啃老是一个道徳行为,与法律没有多关联.除非子女严重侵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才能用得上法律这个武器.实际上,我们的法律还是很健全的,如果说因啃老引发养老纠纷,也有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如有<民法通则>\<刑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另外,假设按照"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的规定,那么,新的家庭矛盾又出来了,这不是在人为制造别人的家庭矛盾吗?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稳定和谐,才能谈得上构建和谐社会啊!从这个问题上来说,人大就成了"好心办坏事"啦!
因此,道徳的问题还是道徳来调节的好,不要再动不动就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妄想用法律来规范,想当然地制定出不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来.每一种法律规定的出台,都必须慎重\研究\思考,看看有没有操作性,能不能付诸实施.如果不能,就不要出台这种规定了,会有损人大的形象的.
这种规定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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