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规定有何用?
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妇联等八部门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关爱农村女童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扩大农村学生就读高中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女生。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免除农村贫困女高中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各级教育部门要适当向农村高中生倾斜,帮助更多农村女童完成高中阶段学习。这是“重女轻男”
的规定。(据9月26日《今日女报》)
我看了这个“重女轻男”
的规定内容,就感到十分可笑,认为这个规定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没有什么用,只不过又是一个“吃了饭没事干,想当然,拍脑袋”“决策”所“结”的“歪果”,仅供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不但不具有操作性,反而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人力,并且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是无形中反而强化了人们“重男轻女”意识,是一种“你不说我没想到,你一说倒还提醒了我”。实际上,据我所知,如今的农村“重男轻女”的意识已淡化,行为已少见。实行计划生育后,普遍是独生子女,有两个小孩的父母,也是“手心手背都是肉”,观念转变了,大都能够同等对待,很少存在“重男轻女”的问题。
二是一种“开历史的倒车”
行为,人为地制造新的不公平。“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及享有的权益是一样的,不能男女区别对待。这样,由政府部门来规定和倡导男女新的不平等,是很不应该的,说明思想观念陈旧,没有与时俱进精神。
三是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使得宪法和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法律规定的是“男女平等”,并没有规定要“重女轻男”,权益要向女的倾斜。做为政府部门,应该率先模范带头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才是正当,却做出如此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就更不应该了,难道不懂法吗?如果是知法犯法,这个头就开得很危险,要建成法制国家就会变成遥遥无期了。
四是高中阶段不是义务教育,不管男女,不管城市还是乡村,都是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学校为了保证生源质量,进而为了保证升学率,能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吗?不执行怎么办?再者,学校是靠升学率来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从而吸引学生报读,保证生源。如果没有了生源,总不能强迫学生来就读吧!
总之,我认为这种规定是没有用的,所存在的问题不仅是上面所列举的这些。希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此为戒,做到“三思而后行”,通盘考虑,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利弊,不要想当然、拍脑袋地再出台如此可笑而严肃,违宪违法的什么规定来,劳民伤财不说,还有损政府部门的形象。
让这种规定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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