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31)
(2013-07-22 17: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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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31)
(三)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第一,故意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过失行为造成结果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 介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过失导致乙重伤,之后甲为逃避责任,直接开枪将乙打死,甲的杀人行为与死
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第三,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介入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不
对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后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
决定作用,而且前行为通常不会引起后行为的,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前后
都是过失行为,对结果的发生都起决定作用的,则前后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2.乙实施了具有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性的杀人行为(无论是否击中被害人心脏),这一行为引起被害人李某血友病发作,进而流血不止死亡。乙的杀人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又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所以乙的杀人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命题本身错误。
3.丙与同伙预谋杀死王某并同时开枪,尽管丙没有击中被害人,但丙与同伙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丙与同伙的行为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在共同犯罪中,要将共同行为作为整体进行评价以判断其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这也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产生的根据。换言之,只要成立共同犯罪,无论结果由谁具体引起,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所以,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命题本身错误。
4.丁的杀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即医生的“一定过失”行为。这是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如果认为医生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出现过失行为——无论是重大过失,还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是正常的,那么我们就要质疑医生这一职业的存在是否有价值),但这一介入因素没有达到能够独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而最终导致赵某死亡的原因还是丁的杀人行为,是其杀人行为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进而引起死亡结果的。所以丁的杀人行为与赵某地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命题本身错误。
注意:
如果是因为医生的重大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病人死亡,那么,先前杀人行为与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