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中,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按纳税调增处理

(2014-03-30 01:14:44)
标签:

财经

广州博达财税

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应付账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人应税收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人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中,应将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纳税调增处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