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2016-04-30 07:29:20)| 分类: 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五险一金”应当于“缴纳”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当于“支付”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所以,对补缴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当在缴纳或支付的当期依法予以税前扣除,而不用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二十二、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例5: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
回复意见: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
问: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问: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的社保、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按规定补缴的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且存入员工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账户,可以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今年6月为员工补交社保,从2010年1月到2014年4月共52个月,合计46644元,其中单位负担部分29681.60元。我公司12年度是盈利的,这样12年度的所得税就多交了。12年度还能做所得税调整吗?12年度多交的所得税能在今年减除吗?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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