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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2016-04-30 07:29:20)
分类: 企业所得税
企业补交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五险一金”应当于“缴纳”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当于“支付”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所以,对补缴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当在缴纳或支付的当期依法予以税前扣除,而不用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附:各地对补交社会保险的规定
1、河南省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二十二、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2、苏州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例5: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 
回复意见: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
3、锦州地税局2015年8月问答

问: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补缴(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但补缴社会保险费时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注:后半句值得商榷,不得扣除仅指税收滞纳金,不应包括社保的滞纳金

     4、大庆高新国税2012年5月纳税咨询

问: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的社保、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按规定补缴的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且存入员工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账户,可以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5、宁波国税局2014年6月纳税咨询

问:我公司今年6月为员工补交社保,从2010年1月到2014年4月共52个月,合计46644元,其中单位负担部分29681.60元。我公司12年度是盈利的,这样12年度的所得税就多交了。12年度还能做所得税调整吗?12年度多交的所得税能在今年减除吗?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只能在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不能采用追溯调整的原则追溯到以前年度申报扣除。因此企业补缴员工以前年度的社保,只能在当年度税前限额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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