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的学员出现哪些情况或问题就作退学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在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①经过补考,学年累计3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历年累计4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②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1学年中,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项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③指挥院校和3年制(不含3年制)以下专业技术院校的军官学员达到留级条件之一又无培养发展前途者;④达到留级条件,但由于该专业未连续招生,不能留级又不宜调整专业者;⑤需作第二次留级处理者;⑥经过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慢性疾病,3个月内不能痊愈和愈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和学习者;伤残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和学习,不适宜在部队工作者;⑦飞行学员因某种原因中止学习,又不宜在部队工作者;⑧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退学的工作程序是:符合退学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学员队提名,经系(大队)审查,院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