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的组建与管理制度
(2018-11-05 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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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第一条 组织领导
1、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接受学校党总支的领导。
2、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统一领导。社团的成立必须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报表》,经校团委批准注册并备案。未经批准注册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条
1、必须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 (指导老师 ) 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负责人可以个人自荐,也可以组织指定。
2、必须有明确的活动计划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目标和具体到以周为单位的活动安排等。
3、社团的会员必须是本校的在校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成立的社团做明确的人员基数限制,保证基本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不超过30人)。
第三条
1、校团委在许可举办活动的同时,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提出审核、修正意见,组织者应当遵照执行。
2、各处室、专业部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对社团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3、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开展负全责,包括活动组织、社团成员考核、安全保障等。
4、指导老师要重视社团学生骨干的培养,社团学生骨干纳入学校学生干部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作为评选优秀学干的重要依据。
5、社团活动场地由学校统筹统一安排解决,在场地使用中要认真遵守学校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第四条 过程管理
1、校长室、团委定期组织人员对社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
2、社团的日常费用原则上由社团自行解决,可在社团成员自愿的情况下自筹解决。如确需立项资金,可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由校团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酌情解决。
3、鼓励社团活动和学生自主创业相结合,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活动计划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
4、社团可自备艺术图章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5、除了合唱等大型社团,可经团委同意,配置两名以上指导老师,其他社团原则上安排一名指导教师。团委每月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布一次社团指导老师工作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津贴。
6、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由本校教师担任,如须聘请校外专家或社会人士担任指导老师,须由团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学校德育经费或外聘教师经费中列支。
7、社团应明确专人负责台账资料,主要包括每学期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文字、图片和影像等过程性台账资料,各类评比获奖情况以及各类媒体报道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奖励
1、社团考核工作在校长室领导下由团委牵头负责。
2、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占50%)、集中展示(占30%)、台账资料(20%),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3、各社团须将每月活动内容汇报校团委 ( 无活动时可不报 ) ,作为学期末考核依据。
4、对活动思想内容健康、形式有特色,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对我校形象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社团,学校予以表彰,对指导老师予以奖励,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有严重问题的社团,团委有权令其解散,停止其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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